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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法工委:适时将《国歌法》列入港澳基本法附件三

2017-09-01

【文汇网讯】 大公文汇全媒体综合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9月1日下午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法室主任武增表示,会适时将《国歌法》划入港澳基本法的附件三,两个特区应按基本法规定,在当地立法实施。

港澳通过本地立法实施

武增指出,由于国歌法是对国家象征、标志进行规范的立法,根据香港、澳门基本法的规定,属于应当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将按照法定程序列入基本法附件三。根据基本法的规定,凡列入基本法附件三的法律,由特别行政区在当地公布或者立法实施,港澳回归以后制定了实施国旗法和国徽法的法律,是通过本地立法的方式予以实施的,所以常委会这次通过国歌法以后,也将在今后适时将国歌法列入基本法附件三,两个特别行政区应当依照基本法的规定切实予以贯彻实施。

武增强调,国家会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但公民不能乱用自由和权力。把维护国歌尊严与所谓公民的言论自由、表达自由对立起来的观点是错误的。对辱没国家的尊严、损害民族感情、危害国家利益的行为,必须予以法律的追究和制裁。

(香港大公文汇全媒体新闻中心供稿)


责任编辑:乔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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