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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松泰辱国旗区旗表证成立

2017-09-08

【文汇网讯】 (记者 葛婷)「热血公民」主席、立法会议员郑松泰(虫泰)去年10月涉在立法会会议厅故意倒插国旗及区旗,被刑事起诉「侮辱国旗」与「侮辱区旗」两罪,案件昨在东区法院开审。民建联立法会议员刘国勳庭上指证郑松泰两次将国旗和区旗复制品倒插,又强调该等展示品的规格与真正的国旗区旗虽并不完全相同,但其外形足以让人相信该等展示品就是国旗及区旗,符合相关法例的规定。裁判官在听毕控方举证后,裁定有关指控表面证供成立,被告选择不自辩,亦不传召辩方证人。

控罪指郑松泰(33岁)去年10月19日,在立法会会议厅内公开及故意用玷污的方式侮辱国旗及区旗,郑否认指控。开庭时控方先将立法会当日的闭路电视记录、会议直播视频及无綫新闻片段呈堂。

控方昨日传召在网上报案的刘国勳作供。刘国勳指出,去年10月19日上午,数名被立法会主席裁定宣誓无效的「议员」进入议事厅内重新宣誓。由于有议员在宣誓期间鼓吹「港独」,更叫嚷辱国字眼,故他特地从家中带来约12对国旗及区旗复制品,并在开会前分派予其他建制派议员,插于座位前的杯座展示。

蒋丽芸复原 虫泰再倒插

他续说,在会议开始后3分钟,自己离开了会议厅,前往议员休息室看电视直播,并在会议点人数期间先后两次看到郑松泰走到其他议员的座位前,将国旗和区旗复制品倒转。另一民建联议员蒋丽芸回到议事厅把旗子回复原状,但郑松泰再一次把旗子倒插。

刘国勳解释,这些国旗区旗复制品是他从以往国庆、回归活动中取得,根据有关法例,该等展示品的规格与真正的国旗区旗并不完全相同,但其外形与国旗区旗相似,足以让人相信该等展示品就是国旗及区旗,借此表达香港是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案发时曾两度进入议事厅,将已倒转的国旗区旗状物件恢复原状的立法会议员蒋丽芸作供指,当时建制派议员打算在出入口界议员黄定光宣誓完毕后制造「流会」,故她先行离开议事厅,但在休息室看见郑的行为后感到很愤怒,于是趁会议点人数前走进会议厅,重新摆好该些物件。

她续说,自己即时斥责坐在不远处的郑松泰不尊重国旗,说了一句「你唔应该侮辱国旗」,郑只是喃喃自语。当她第二次从休息室的电视直播看到郑松泰再倒插国旗,即马上走到对方的座位前,严肃地说:「你再这样我就控告你!」

蒋丽芸供指,自己因想不到如何重新摆放国旗区旗,所以将两支旗子平放桌面。辩方资深大律师彭耀鸿向证人提问一些展示国旗区旗的法律问题,包括国旗的摆放位置应否前于区旗,及在同一水平展示国旗区旗时,国旗应否在区旗的左边等,蒋坦言无法肯定,指辩方应给予相关条文给她作参考,「你(𠵱)家有个iPad你就叻啫!」

辩方律师图「套蒋入圈」捉字蝨

彭耀鸿称,有部分议员将旗子插在杯座内,行为不符合法例规定,问蒋丽芸会否认为这些议员的行为亦同样构成侮辱国旗区旗罪行,蒋犹疑片刻后回应:「我知,你想套我入圈啫嘛!」庭上顿时爆发笑声。蒋丽芸其后回答道,案发时杯座内的旗子并非处于悬挂状态,所以不构成侮辱。

彭大状听毕回应后,形容蒋似在「捉字蝨」,蒋马上回敬道:「你先系捉字蝨!」

案件押后至下周五由双方作结案陈辞,郑松泰续获保释外出。辩方透露将争议控罪中「Desecration」(玷污)一词的定义。

终院判决一槌定音

香港过往曾发生3宗因涉嫌侮辱国旗及区旗被定罪案件。回归后首宗相关案件为1998年元旦日游行期间,两名「社运人士」吴恭劭、利建润在公众地方举起破损及被涂污的国旗及区旗,经审讯后同被裁定「侮辱国旗」与「侮辱区旗」罪名成立,两人被判自签2,000元及守行为12个月。

两人其后上诉,上诉庭指称两人在游行时没有扰乱公共秩序,又称《国旗及区旗条例》「限制」市民表达意见的自由和权利,抵触了基本法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判定两人上诉得直。

特区政府其后上诉至特区终审法院,终院5名法官一致裁定政府得直。他们在判词中强调,《国旗及区旗条例》只限制市民某种发表形式,但没有限制市民以其他形式发表各种不同政见的权利,而此种限制乃为了保护国家和特区的标志,符合广义的公共秩序,且限制并不过分,故没有违反基本法,裁定政府胜诉。

李国能判辞:国旗代表国家尊严

时任终院首席法官李国能更在判辞中指出,国旗是国家及国家主权的独有象征,代表国家的尊严、统一及领土完整,香港有合法权益保障国旗及区旗。

特区终院树立了权威案例,成为此后多宗相关案件的判刑指引。2012年6月10日,「社运人士」古思尧在西环中联办外焚烧国旗及展示被涂污的国旗。翌年(2013年)1月,古再次在中联办外示威时,展示已污损的国旗及区旗,最终被法庭裁定3项侮辱国旗及1项侮辱区旗罪成,共判监9个月,他上诉后获减刑一半至4个半月。

最近一宗涉及侮辱区旗案发生在2015年7月1日回归纪念日,古思尧在湾仔金紫荆广场升旗礼会场外焚烧区旗,经审讯去年3月再被裁定侮辱区旗罪成,裁判官指他已有3次同类前科,判监无可避免,最终判他入狱6星期。

反对派包庇 谴责料难通过

「热血公民」立法会议员郑松泰在去年10月19日立法会会议厅,将建制派议员桌上的国旗和区旗倒转,除被刑事检控侮辱国旗及侮辱区旗罪外,立法会议员谢伟俊也提出了谴责动议,并成立了调查委员会跟进。多名建制派议员在接受香港文汇报访问时表示,委员会内的反对派议员一直盲撑郑松泰,相信即使最终指控成立,亦难以达到三分之二通过谴责令其丧失议员资格,只能期望法院作出公正的裁决。

谢伟俊昨日指出,立法会已根据《议事规则》第四十九B(2A)条,就谴责郑松泰议员的议案成立调查委员会。委员会已举行了数次闭门会议,及传召了多名证人出席作供,现在要待调查委员会完成有关的调查工作,完成后就会向立法会提交报告。

他续说,倘调查委员会最终裁定郑松泰侮辱国旗罪成立,将根据基本法第七十九条和议事规则提出动议,即立法会议员行为不检或违反誓言,经立法会出席会议的议员三分之二通过谴责,立法会主席须宣告有关议员丧失资格的规定。

谢伟俊:寄望法院公正裁决

不过,谢伟俊坦言,要通过谴责的门槛甚高,加上其他反对派议员一直包庇郑松泰,要获得三分之二议员支持十分困难,相信只能从政治道德层面谴责郑松泰,及寄望法院作出公正的裁决。

委员会主席梁美芬则透露,调查工作已完成了40%至45%。此前,由于民建联议员刘国勳及蒋丽芸要就郑松泰侮辱国旗案一事出庭作证,故委员会决定待两人完成法庭程序后作供,而下一步将会开始研究国旗法的内容,届时或会考虑邀请国旗法专家提供意见,并期望可于明年3月完成工作,及向立法会提交报告。

她认为,法院未来的判决将有助加快委员会调查步伐,惟是次的调查属于立法会的「家事」,必须按照立法会的既定程序处理。

葛珮帆:郑立下极坏榜样

委员会成员、民建联议员葛珮帆强调,国旗象征荌禤a的尊严,尊重国旗是每位市民应有之义、理所当然。郑松泰在会议厅内将国旗、区旗倒插,严重侮辱国家,更在年轻人面前立下了一个极坏的榜样,令市民十分愤怒,期望法院有公正的裁判,而委员会亦会全力展开调查工作,期望能尽早完成调查,向立法会提交报告。

【话你知】辱国旗国徽最高囚3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均为全国性法律,并纳入了基本法附件三内,适用于香港。通过本地立法制订的《国旗及国徽条例》施行于1997年7月1日生效,基本法还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使用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和区徽,《区旗及区徽条例》亦于1997年7月1日生效。

两条法例分别就在香港特区使用和保护国旗、国徽、区旗及区徽订定条文。根据香港法例A401章《国旗及国徽条例》第七条「保护国旗、国徽」,任何人公开及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国旗或国徽,即属犯罪,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最高可处以监禁3年及罚款5万元。

复制本亦一视同仁

条例第八条就规定,如有国旗或国徽的复制本并非与国旗或国徽完全相同,但其相似程度足以使人相信它就是国旗或国徽,则就该条例而言,该复制本被视为是国旗或国徽。

根据《区旗及区徽条例》第七条「保护区旗、区徽」,任何人公开及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区旗或区徽,即属犯罪。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第五级罚款及监禁3年;一经循简易程序定罪可处第三级罚款及监禁1年。

第八条也规定,如有区旗或区徽的复制本并非与区旗或区徽完全相同,但其相似程度足以使人相信它就是区旗或区徽,则就该条例而言,该复制本被视为是区旗或区徽。

条例附表三「区旗及区徽展示及使用办法」,指为了维护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区徽的尊严,提到区旗、区徽正确的使用办法,第一项就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区徽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象征和标志。每个香港居民和团体都应当尊重和爱护区旗、区徽」。


责任编辑:乔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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