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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讲独」滥用言论自由须遏止

2017-09-12

文/闻昱行

新学年,香港校园接二连三发生「播独」事件。校园内多个场所被贴上「拒绝沉沦,唯有港独」的标语,在校方拆除这些标语之际,学生会认为这违反了「言论自由」,要派人「坚守阻止」。

一名来自内地的女生要撕去标语,却受到中大学生会「外联部长」的阻止,双方用英文交战的视频传遍内地。这引发中大大批有正义感学生及一些市民与中大学生会及其支持者,在中大「民主墙」前对峙。最后学生会不得不撕去「民主墙」上大部分「港独」标语。其他几间大学也出现类似标语「声援」。其中,教大出现针对教育局副局长蔡若莲儿子身亡的凉薄行为更被一致谴责。

中大学生会所作所为令人失望。基本法规定,香港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过去几年,社会上对此已经分析得很多,绝大部分人都认同「港独」违反基本法。经过这几年风波,中大学生仍然在「港独」这个「伪命题」内打转,岂非令人失望?

言论自由前提是合法

在法理层面,中大学生会滥用了「言论自由」。基本法第二十七条虽然保护言论自由,但言论自由并非没有边界。从公共利益的角度(即不考虑诽谤等私人利益)出发,考虑某个言论是否能被「言论自由」所保护,应该有几个维度。

第一,言论内容是否合法。一般认为,言论有无引发即时暴力行为或扰乱公共安全的危险是一个关键点,比如在电影院里无端大呼火警可能会导致蹬踏的情形,即便侥倖没有真的出现蹬踏惨剧,这种言论也不受「言论自由」保护。但很多情况下,言论自由还包括禁止仇恨及妨碍国家安全等言论。比如在英国,颠复王室的言论是被禁止的。在很多国家(比如加拿大、比利时、德国),仇恨言论(hate speech)是被禁止的。香港《种族歧视条例》第七条也规定,基于种族理由口头冒犯他人,即属违法。

基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应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复中央人民政府及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现在基本法第二十三条虽然没有立法,但在原则上,「分裂国家」的行为应当禁止。对「港独言论」是否属于「言论自由」没有明确规定。但如果所谓「言论」已经超过了「合理言论」的范围,言论就上升为行为,即涉及「分裂国家」的「行为」,这样的「言论自由」也不应受基本法保护。

第二,「言论」传播有无超出单纯「言论」的合理范围?很多国家都规定,言论自由有特定场所与特定范围。着名的英国海德公园的演讲者之角,是可以发表除批评王室与颠复政府以外任何言论的地方。但在此地理范围之外,发表其他言论则按法律受到规限。这种规限的内在逻辑是:一来为了保障言论自由的权利,二来限制「不良」言论的影响。因为当言论影响足以实质性地改变社会秩序的时候,言论就不仅是一种言论,而上升到一种行为。这时候,就不应该用最宽松的言论自由为标准,而应该采用以更严格的标准去量度。

以宣传「港独」为例,若是经常性地举办讲座、人手一张地派发传单、高科技时代用通讯软件刻意群发宣传品,我们就不能简单地认为这是一种言论,而很可能应该视之为一种政治活动。

第三,行使「言论自由」有无阻碍他人的言论自由。言论自由必须具备载体,载体意味茼陪酊尔篞翩C阻碍言论自由的方式,除了直接噤声外,还包括对资源的霸佔。比如,这次事件中,中大学生会在属于所有同学能发表自由言论的民主墙上全部贴满「港独」标语,然后又说不能撕下标语,又说其他同学张贴标语时不能复盖原标语。这种做法无疑是霸道的,号称捍衞「言论自由」的学生会才真正妨碍了「言论自由」。

二十三条需尽快立法

法理如此,但香港现行法规能否追究单纯的「港独言论」?又存在一定困难。无疑,正如笔者与很多有识之士都曾指出,《刑事罪行条例》第九条「煽动意图」与第十条「煽动罪」,都规定「发表煽动文字」,「引起憎恨或藐视女皇陛下本人,或香港政府,或女皇陛下的领土其他部分的政府,或激起对其离叛」等,属犯煽动罪。回归后,以上的「女皇」自动被替换为中央政府。「港独」言论表面上违反以上条文。但由于香港引入《人权法案》,基本法第三十九条也规定「《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等适用于香港的有关规定继续有效,通过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予以实施。香港居民享有的权利和自由,除依法规定外不得限制,此种限制不得与本条第一款规定牴触」,以致这两条最后修改于一九七○年的法例,在香港司法制度下很可能被挑战违宪。前几年,香港鼓吹「港独」的人很多,但律政司司长始终没有运用这两条法例提出检控,说明确实存在被挑战的风险。

「泛民」政客在这方面的态度既矛盾又「狡猾」。一方面,张达明等利用《人权法案》为「港独」言论保驾护航;另一方面,吴霭仪等又用《刑事罪行条例》的煽动罪,去抗拒基本法所规定的香港需为二十三条自行立法。吴霭仪的逻辑是,既然「香港已经有足够的法律」管了,又何必另外立法呢?

这样的逻辑有欺骗性的一面。如果掉入「法律已经足够」的陷阱,却又不能真的使用该法,无疑只会姑息了「港独」行为。笔者认为,必须正视香港现有法例的不足,积极推进基本法第二十三条的立法工作,才能根本性地为反「港独」的重任保驾护航,基本法第二十三条立法工作刻不容缓。


责任编辑:乔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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