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首页 > 快讯 > 正文

谢伟俊:拘控「独」分子要依刑罪例

2017-09-13

【文汇网讯】 (记者 郑治祖)连日有政党及团体向警方请愿,要求对「港独」言行严正执法。本身是律师的立法会议员谢伟俊13日称,如果请愿者批评「港独」分子违法,「基本上不是说违反基本法」,而要拘捕及检控「港独」分子是根据香港法例的《刑事罪行条例》,又称没有公权力的一般市民「很少会违反基本法」。有法律界人士指,即使是一般市民,也需要遵守香港基本法,而违反基本法的后果于《刑事罪行条例》中反映,故两者并无矛盾。

谢伟俊13日接受电台访问时,被主持人问到部分团体只是以「港独」违反香港基本法为由要求警方执法时说,基本法主要是针对有份担当公权角色的机构及个人的权责分布,对于一些「无权无势,没有参与公众角色」的一般市民,他们「基本上很少会违反基本法」。

「港独」标语行为或已违例

他续称,如果说「港独」分子违法,「基本上不是说违反基本法」,《刑事罪行条例》中涉及煽动的第九条及第十条反而更关键,「如果讲违法就要小心些讲,否则就会『露底』,变成我们说话不够清楚及有少许哗众取宠。」不过,他其后补充道,有些「港独」标语及行为已经可能违反《刑事罪行条例》第九条及第十条,后果相当严重,也有案例可循。

中澳法学交流基金会主席、大律师马恩国13日在接受香港文汇报查询时表示,「港独」违反基本法第一条及第十二条,「『港独』违法并非违反基本法」的说法并非太准确,只是违反基本法的后果于《刑事罪行条例》反映。

马恩国:市民要遵守基本法

他强调,根据基本法第四十二条,香港居民和在港人士有遵守香港特区实行的法律的义务,而基本法正是在香港实行的法律之一,故一般市民也要遵守。

事实上,多个向警方请愿的团体,除了指出「港独」违反基本法外,也提到「港独」分子的言行违反香港法例。「青年学界反『港独』请愿行动」召集人谢晓虹提到,展示「港独」标语有可能干犯《刑事罪行条例》第九条及第十条的煽动罪。香港政研会主席高志辉也认为,有关行为违反《刑事罪行条例》。

香港中小型律师行协会创会会长陈曼琪表示,《刑事罪行条例》第九条及第十条规定,任何人作出、企图作出、准备作出或与任何人串谋作出具煽动意图的作为,或发表煽动文字,或刊印、发布、出售、要约出售、分发、展示或复制煽动刊物等,引起憎恨中央政府或香港特区政府,或激起对其离叛,即属犯罪,第一次定罪可处罚款5,000元及监禁两年,其后定罪可处监禁3年。而任何人无合法辩解而管有煽动刊物,即属犯罪,第一次定罪可处罚款2,000元及监禁一年,其后定罪可处监禁两年。

陈曼琪:怂恿参予「港独」犯煽动罪

她指出,根据有关的条例规定,任何人作出具煽动意图的「港独」行为、言论、发布,甚至怂恿别人宣传、推行或参予「港独」即属犯煽动罪。

另外,谢伟俊有份参与建制派立法会议员联署,要求教育局密切跟进大学处理「港独」标语。他称,负责收集联署的建制派「副班长」、民建联副主席陈克勤以短信问他意向,自己当时回复「I'll pass」,意即「我放弃」,在联署公布后他向陈克勤查询,发现对方当时误以为他会联署。陈克勤13日则在facebook发帖,强调建制派应该团结一致,又形容自己「躺茪]中枪」、「经一事,长一智」,慨叹「班长不易做」。


责任编辑:京辰

新闻排行
图集
视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