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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纪委:推动反腐法治化

2017-10-27
■解读十九大报告专题新闻发布会现场。 记者马静 摄

■解读十九大报告专题新闻发布会现场。 记者马静 摄

【文汇网讯】 (香港文汇网记者 马静 北京报道)中共十九大报告在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提到,要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中纪委副书记肖培昨日在解读相关内容时表示,理解监察体制改革要抓住:合署办公、职责权限、调查手段、留置调查四个关键词。这位新上任的中纪委副书记还透露,即将制定的国家监察法会对留置的审批程序、使用条件、措施采取时限等作出严格的法律规定,纪委所使用的谈话、询问等措施也将写入法律,从而推动反腐工作法治化。

在详解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时,肖培认为应该抓住四个关键词。

攥成拳头 合署办公

第一个即「合署办公」,对十九大报告提出的各级监察委员会将与党的纪检机关合署办公。外界质疑此举是否意味茯鰫e权力进一步扩大。肖培对此予以否认,他说,绝不意味茯鰫e和监委权力扩大,只能意味茯鰫e和监委的责任大了,担当要更大。肖培说,1993年,中共依据当时「反腐败斗争依然严峻」的形势,曾作出中纪委与监察部合署办公的决定。今次再度作出这样的决定,还是基于当前反腐形势严峻复杂的判断。「反腐败九龙治水不行,必须把拳头攥起来。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根本目的就是要加强党对反腐败斗争的统一领导,把党执纪与国家执法有机贯通起来,把过去分散的行政监察、预防腐败以及检察机关的反贪、反渎力量整合起来,攥成拳头。」

肖培指,第二个关键词是职责权限。十九大报告强调,要依法赋予监察机关职责权限,他说,正在制定起草的国家监察法将赋予国家监察委员会以监督、调查、处置的职责权限。

完善立法 明确权限

关于依法赋予监察委员会「调查手段」,肖培认为这是第三个关键词。去年在北京、山西、浙江三地开展监察体制改革试点,赋予了12项调查措施,没有扩大权力,都是实践中实际使用又比较成熟的权限。大致可分两类:第一类是现行的行政监察法中规定的监察机关的调查手段和权限,包括查询、复制、冻结、扣留、封存等手段。从去年的试点决定看,未来要把它修改完善为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勘验检查、鉴定等手段。第二类是要把纪委实际使用的谈话、询问等措施确定为法定权限,写入法律。「这样,所有的调查手段都将法治化」。

「留置」取代此前的「两规」是十九大报告关注热点。肖培表示,这是监察体制改革的第四个关键词。他说,国家监察委员会不是司法机关,其职责是监督、调查、处置。反腐败所涉及的重大职务犯罪也不同于一般的刑事犯罪,国家监察法因此就不能等同于刑事诉讼法,调查也不能等同于侦查,所以不能将一般的对刑事犯罪的侦查等同于对腐败、贪污贿赂这种违法犯罪的调查。「将要制定的国家监察法,对留置的审批程序、使用条件、措施采取的时限都会作出严格的法律规定,对调查过程的安全、医疗保障等亦会作出相应规定,这必将进一步推动反腐败工作法治化。」


责任编辑:于岄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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