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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角暴乱9被告结案陈词 法官斥辩方歪理狡辩

2017-10-30

【文汇网讯】 (香港文汇网 记者 葛婷)9名激进示威者被控于去年2月旺角暴乱期间干犯暴动、掟砖袭警、袭击致造成身体伤害及刑事毁坏等罪名,案件30日在西九龙裁判法院继续结案陈词。被告钟志华的代表大律师指,必须证明示威者有「共同目的」聚集在一起,这一班人作出破坏社会安宁行为,才会令事件演变为暴动,非控方所指只要其中一人的行为破坏社会安宁,便令整件事变为暴动。法官郭伟健当庭反驳:「咁所有暴动都唔驶告啦。」

9名被告顺序为莫嘉涛(18岁)、钟志华(31岁)、何锦森(38岁)、霍廷昊(24岁)、陈和祥(71岁)、邓敬宗(27岁)、李卓轩(20岁)、林永旺(22岁)、叶梓丰(18岁),他们分别被控参与暴动、袭击致造成身体伤害、刑事毁坏及袭警等共13项罪名。

辩方大状在结案陈词时引用案例解释,《公安条例》下的非法集结或暴动罪,都有「集体性」,而且其中一项元素是「共同目的」,而非如控方所指只需看部分聚集者的行为。大律师举例,假设有两个人冲向警方防线,想冲散人链,并与警员有肢体冲突,而第三个人则拿着樽同时冲向警方防线作势想掟樽,第三个人行为目的可能是想伤害警员,而非冲散警方人链,故不可说与另两人有「共同目的」。

法官郭伟健听完后反问,假如3个人一起掟砖,但背后动机各自不同,一人说为了贪玩,一人说为了争取「全民普选」,一人说不喜欢警察,咁又如何?

大状:法庭不需考虑动机

辩方大状回应:「咁就唔构成暴动。」法官质疑:「咁咪所有暴动罪都唔会成立!一个讲东、一个讲西,咪全部都冇罪囉。假如有100个人掷砖,但控方无法证明当中99人是否有『共同目的』犯案,所以唔算暴动,咁所有暴动都唔驶告啦。」

法官直斥辩方的说法不合逻辑及「唔mak ense(不合理)」。大律师其后澄清,指法庭不需考虑各人背后动机,但需考虑行为是否有「共同目的」,如伤害警员、冲击警方防线之类。


责任编辑:京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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