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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指要裁定曾荫权贪污罪成须符6条件

2017-10-31

【文汇网讯】 前行政长官曾荫权被控行政长官接受利益罪,法官陈庆伟31日开始引导陪审团,提到要裁定被告有罪,除了直接证据、例如目击案发经过的证人或闭路电视片段,亦有环境证据(例如DNA)。

据香港电台报道,法官提到,控方指出东亚银行主席李国宝曾经开出35万元现金支票,同日约半小时后曾荫权太太就在户口存入35万元。控方指两者是同一笔钱,陪审团要考虑曾太与李国宝之间曾有其他大额交易、李国宝与曾荫权关系友好,对方曾出任曾荫权竞选办公室主任。

法官又说,如果要裁定有关的贪污罪罪成,必须符合6个条件,包括以行政长官身份接受利益、没有合理辩解、接受利益作为诱使其作出或不作出某些行为、该行为属特首权限、可辨别该行为属特首权限、以及被告清楚知道上述事项。


责任编辑:范佩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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