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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荫权案法官开始引导陪审团:毋须理会传媒报道

2017-10-31

【文汇网讯】 (香港文汇网 记者 葛婷)前行政长官曾荫权被控收受利益案,10月31日进入审讯最后阶段,高等法院法官陈庆伟开始引导陪审团,指案件备受传媒广泛报道,提醒陪审团毋须理会,务须根据案中证据作出裁决,不要被同情心和主观情感影响判断,倘若对指控有犹豫,就应当裁定曾荫权无罪。

法官陈庆伟向五男四女陪审团指出,陪审团有权选择接受或不接受哪些证供,如要将被告定罪,控方须证明五点,包括行政长官确实有收受利益、被告没有合法授权或辩解去接受利益、被告以行政长官身分去作出此行为、被告以行政长官身分可以分辨此行为,以及被告知道以上所列事项。陈官强调,若被告收受利益后,辩称他无权或无机会作出、没意图作出、或根本无作出相关行为,均非辩护理由。

在总括控辩双方说法时,陈庆伟指出,控方指曾荫权于2012年2月所签订的租约,是在惶恐情况下制造出来;辩方则声称确有租约,曾荫权无申报只是疏忽,与雄涛获发广播牌照事宜无关。

控方证供指东亚银行主席李国宝于2010年7月16日提取的35万元,与曾荫权妻子于同日存入的35万元是同一笔款项。陈官特别提及该笔钱,指该笔35万元并非现时控罪之一,但却是案件背景,因不是所有案件都有直接证供,陪审团要以环境证供去推论,而从现有环境证据来看,陪审团可以推论曾太与李国宝有密切关系。

陈官又提到,控方无法证明深圳东海花园大宅的租金,究竟是否辩方所说的80万元,但认为陪审团不用猜测为何没有相关证据,因箇中原因甚多,如廉署不能跨境搜证等。陪审团亦不应猜测为何控方没有传召处理李国宝支票提款的两名银行职员出庭作供。

针对审讯期间出庭作供的全部证人,陈官强调陪审团亲眼见到各人在证人台的表现,可自行衡量对他们的证供放多少比重。例如特首办前常任秘书长麦靖宇首天作供时,常与主控官争论,但到翌日他接受辩方盘问时则变得较为安静,陪审团可按其表现去衡量他证供的可信性。

72岁的被告曾荫权被控一项「行政长官收受利益」罪,曾荫权在庭上否认控罪。

控罪指,曾荫权2010年1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无合法权限或合理辩解而接受利益,即深圳东海花园的三联式住宅物业的整修及装修工程,作为他考虑及决定雄涛广播有限公司(其后改名为香港数码广播有限公司,即DBC)提交的3项数码广播牌照申请的报酬。


责任编辑:京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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