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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歌法》本地立法须从速从严

2017-11-01

【文汇网讯】 全国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昨日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会上听取审议了十多项法律草案的报告及说明,包括侮辱国歌行为的刑法修正案(十)草案,以及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全国性法律的决定草案。

刑法修正案(十)草案首次就侮辱国歌行为的刑事责任作出了规定。草案规定,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在公共场合,故意篡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歌词、曲谱,以歪曲、贬损方式奏唱国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国歌,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与此同时,关于增加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全国性法律决定草案的说明指出,《国歌法》颁布后,香港、澳门社会普遍认同这部全国性法律属于两部基本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法律,需要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

两项法律草案的修订及说明,兹事体大,其中,篡改、贬损、侮辱国歌将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者最高可被处以三年以下刑期,这一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并非唯独特区使然;然而,另一项修订草案,即《国歌法》列入基本法附件三,则只适用于特区范围,而香港特区在草案说明中还被「点了名」。这当然不是一件光彩或值得高兴的事。

毋庸讳言,「说明」指出的发生在香港特区的「不尊重国歌事件」,指的是球场嘘国歌事件。在多场亚洲区及国际赛事中,当国歌奏起时,部分本港球迷发出了嘘声,或以背向球场,这明显就是刑法修正案(十)草案中所说的以贬损方式或侮辱国歌的行为。而自事件发生以来,特区政府及社会各界人士已一再作出劝喻,讲解作为一个中国人必须尊重国歌的道理;即使退一万步而言,作为一位球迷,入场也应对作赛双方的国歌予以尊重。然而,言者谆谆,听者藐藐,少数闹事球迷不仅不听劝告,反而变本加厉,甚至在全国人大已经就《国歌法》立法之后举行的赛事中还继续嘘国歌。

此种行为,也就的确如草案「说明」中所说的,明显属挑战「一国两制」原则底线和社会价值底线,已引起了包括广大香港居民在内的全国人民的极大愤慨。

《国歌法》列入基本法附件三之后,在本港实施还需要经过本地立法的阶段,这里面最少有两点必须正视:一是立法必须从速,即草案「说明」中所说的「迫切性和现实重要性」,不能议而不决、更不能任由反对派以「拉布」、「流会」等恶劣手段拖延;二是罚则必须参考全国刑法准则,不能轻纵,刑罚必须与事件的严重性相适应。少数人「嘘国歌」的恶行屡劝不止,是时候要他们为自己的错误行为付出法律代价了。


责任编辑:Canc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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