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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之锋保释候审又搞野

2017-11-15

【文汇网讯】 黄之锋、周永康、罗冠聪三人就刑期复核案提出上诉,获终院接纳,刚自狱中保释外出候讯;不料那个黄之锋却未有半点悔意,昨日竟再挑起事端,入禀法院申请司法复核,挑战现行法例判刑三个月以上者五年内不得参选的规定。

根据现行《立法会条例》规定,由被定罪日期起计五年内,如因同一条罪被判囚超过三个月的人士,即丧失在立法会选举中获提名为候选人及当选的资格。

毫无疑问,这是本港一条行之已久的法例,用意是避免有严重「案底」的人士轻易进入一些架构或部门,接触到足以影响公众利益的工作,其基本作用与一些私人机构聘用员工必须要出示「良民证」的要求差不多,同样,留洋升学或移民外国,有「案底」或不能出示「无犯罪纪录」者不会获得受理,其理相同。

因此,立法会条例规定刑期三个月以上者五年内不得参选,并不是什么过于严苛或不合情理的决定,也从未闻有人提出异议。怎么,如今黄之锋这个「港产红卫兵」却要动手推翻这条法律?难道他是「心中有鬼」或自我「对号入座」吗?

答案当然「一字咁浅」。这个黄之锋,「削尖脑袋」无非就是想钻入架构中去,好让他从内部「作反」。

不过,黄之锋也未免太狂妄和癡想了。服刑三月以上者五年内不得参选,乃是特区自行制订的法律,他以为向什么国际「人权监察」求援,动用《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就可以迫使特区司法部门把这条法例撤销或废除,他就可以大摇大摆的参选和钻入架构中去了吗?

黄之锋还声称,有关法例不符基本法规定的公民参选及被选的权利。这更是一派胡言。条例保障的是守法公民的权利,黄之锋长期反对基本法,如今想「输打赢要」,没那么便宜。


责任编辑:gl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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