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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地刑事通报订出标准模式 透明度大增

2017-12-14

【文汇网讯】(记者 甘瑜)为优化内地与香港的通报机制,香港特区行政长官林郑月娥14日与公安部部长赵克志会面,并一起见证了《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就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或刑事检控等情况相互通报机制的安排》的签署,于明年2月1日正式实行。新安排在4个范畴提出了优化措施,包括加入通报时限,明确一般刑事案件须于7个工作日内通报,及在有疑问时可随时查询;标准化通报内容;列明通报范围及明确通报渠道,改善通报时间及透明度。

特首公安部部长见证签字

林郑月娥14日下午在北京与赵克志会面,并共同见证保安局局长李家超与公安部港澳台事务办公室主任孙力军签署通报机制新安排。有关安排订明两地政府相互通报有关向对方居民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或提出刑事检控,及对方居民在本方区域内非正常死亡的情况,将于明年2月1日正式实行,取代现有安排。

新安排采取了4项措施改善通报时间及透明度。首先是首次加入通报时限,规定通报要在刑事L制措施、提出刑事检控或确认非正常死亡人员身分翌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涉及重大复杂的刑事案件,最迟应在14个工作日内通报;涉嫌恐怖犯罪活动、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最迟在30个工作日内通报。双方若认爲有事项未通报或有疑问时,可随时向对方提出查询要求,对方应在接到查询要求翌日起30个工作日内回复。

二是标准化通报内容。新安排规定,通报内容包括有关人士的涉嫌罪名及相关的法律依据,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或拘留的地点,涉案经办人员等资料。

三是列明通报范围。 新安排清楚要求所有按内地法律有权对香港居民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机关,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海关缉私部门和检察机关,按文本作出通报。至于香港向内地通报的范围,除既有的香港警务处、香港海关和入境事务处以外,还加入了廉政公署。

四是明确通报渠道。新安排列明,内地通报单位为公安部港澳台事务办公室;香港通报单位为香港警务处联络事务科。但检察机关需要通报的情况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涉港澳工作办公室直接向香港通报单位通报。此外,公安部授权海关总署缉私局、上海市公安局和广东省公安厅直接向香港通报单位通报,使通报更具效率。

港人内地遇事更有保障

特区第政府发言人表示,特区政府重视为在香港以外地区遇事的港人提供协助。原有通报机制自2001年1月1日建立,至上月30日内地向香港作出逾1.5万次通报。 去年6月,两地启动检讨通报机制的安排,以改善通报时间和透明度,更好地保障两地居民在法律下应有的权利。

双方一致同意,在「一国两制」的方针指导下,根据宪法和基本法以及两地相关法律,并按照「坚持依法办事,坚持保障人权,坚持求同存异,坚持双向互惠,坚持相互支持」的原则修改和完善通报机制。

14日出席签署仪式的特区政府官员还包括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聂德权、警务处处长卢伟聪、入境事务处处长曾国衞、海关关长邓以海、行政长官办公室主任陈国基及廉政公署执行处助理处长何景扬。

责任编辑:Canc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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