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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地两检」合宪合法

2017-12-23
■全国人大常委会昨日审议《关于批准〈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在广深港高铁西九龙站设立口岸实施「一地两检」的合作安排〉的决定(草案)》的议案。 中新社

■全国人大常委会昨日审议《关于批准〈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在广深港高铁西九龙站设立口岸实施「一地两检」的合作安排〉的决定(草案)》的议案。 中新社

【文汇网讯】(记者 郑治祖)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22日审议《关于批准〈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在广深港高铁西九龙站设立口岸实施「一地两检」的合作安排〉的决定(草案)》。国务院港澳办主任张晓明在议案的说明中指出,「一地两检」是「一国两制」实践中遇到的新情况,应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明确有关安排符合「一国两制」方针,符合宪法和基本法,明确其法律效力和落实程序,并为国务院批准内地在西九龙站设立口岸并派驻机构依法执行职务提供法律依据。有关安排不改变香港特区行政区划,不减损香港特区居民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自由,符合基本法规定。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昨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开幕。张德江委员长主持会议。国务院提出了关于提请审议《关于批准〈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在广深港高铁西九龙站设立口岸实施「一地两检」的合作安排〉的决定草案》的议案,以实现香港特区与全国高铁网络的互联互通,深化香港与内地的互利合作、共同发展。

涉管辖权划分 须人大审议批准

受国务院委讬,张晓明在会上作了说明。他指出,广深港高铁是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重大合作项目,其中,由香港特区政府投资兴建的香港段将于明年第三季度建成通车。

他续说,为实现香港特别行政区与全国高铁网络互联互通和广深港高铁香港段的运输、经济和社会效益最大化,内地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反复研究,一致认为,在广深港高铁香港特区西九龙站设立口岸并实施「一地两检」是最佳方案。

方案的主要内容是,在西九龙站设立口岸,分为香港口岸区和内地口岸区,由双方分别按照各自法律对乘坐高铁往来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人员及其随身物品和行李进行出入境边防检查、海关监管、检验检疫等出入境监管。

张晓明表示,中央有关部门和香港特区政府同意采取「三步走」程序作出有关安排,即:第一步,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签署《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在广深港高铁西九龙站设立口岸实施「一地两检」的合作安排》;第二步,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合作安排》;第三步,双方通过各自法律程序落实《合作安排》。

他指出,「一地两检」是「一国两制」实践中遇到的新情况,涉及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境内设立内地口岸以及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管辖权(包括司法管辖权)的划分和法律适用,应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合作安排》,明确《合作安排》符合「一国两制」方针,符合宪法和基本法,明确《合作安排》的法律效力和落实程序,并为国务院批准内地在西九龙站设立口岸并派驻机构依法执行职务提供法律依据。

无损港人权利 达至效益最大化

张晓明表示,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与内地有关方面就在西九龙站设立口岸并实施「一地两检」的相关问题协商作出适当安排,不改变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区划,不减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自由,是符合基本法规定的。

他续说,在西九龙站实施「一地两检」有利于实现香港特别行政区与全国高铁网络的互联互通及广深港高铁香港段的运输、经济和社会效益最大化,有利于促进香港特别行政区与内地之间的人员往来和经贸活动,有利于深化香港特区与内地的互利合作,有利于香港特区更好地融入国家发展大局,对于保持香港特别行政区长期繁荣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张晓明强调,《合作安排》充分考虑了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方面的关切,符合「一国两制」方针,符合宪法和基本法,符合在西九龙站设立口岸的实际需要,可保障内地口岸区运行管理的安全、顺畅、有效。

有关议案其后进入分组审议,香港特区律政司司长袁国强、运输及房屋局局长陈帆和保安局局长李家超列席会议。

粤港签定「一地两检」安排重点

1. 双方同意在西九龙站设立口岸实施「一地两检」,由双方分别按照各自法律进行边防检查与监管

2. 「香港口岸区」由特区依据特区法律设立和管辖,「内地口岸区」由内地根据《合作安排》和内地法律设立和管辖

3. 「内地口岸区」范围为地下二、三层的划定区域、地下四层月台区域、车站月台等有关连接通道,和在香港特区境内的列车车厢

4. 内地派驻的各机关人员不进入「内地口岸区」以外的区域执法且没有该些区域的执法权

5. 高铁香港段的建造权及施工权、服务经营权、营运和监管,及相关资产及设施的权益由特区依法处理

6. 下列事项由香港特区管辖(包括司法管辖):

(a)持特区政府或高铁香港营运商核发的有效证件进入「内地口岸区」或通过该口岸区进入西九龙站其他地点执行职务的工作人员

(b)有关建筑物及相关设施的建设、保险和设计、维修养护标准和责任,惟内地派驻机构自行提供或依据《合作安排》执行职务时专用的设施设备除外

(c)高铁香港营运商及服务供应商的经营、相关保险、税务及其员工税务及僱佣责任和权益、保障和保险的事项

(d)有关规管及监察香港段铁路系统安全运作及环境管制的事项

(e)高铁香港营运商、西九龙站承建商、物料或服务供应商、上述单位的员工及广深港高铁乘客在「内地口岸区」之间的合约或其他民事法律关系的事宜

(f)由高铁香港营运商及内地营运商签订的合作协议中规定由广深港高铁香港营运商负责的事项

7. 除上述第五及六段规定的事项外,「内地口岸区」自启用之日起,由内地根据《合作安排》和内地法律实施管辖

8. 双方同意建立口岸协商联络机制及应急处理机制

资料来源:特区政府11月18日通过新闻稿公布的主要安排内容

整理:香港文汇报记者 文森

责任编辑:乔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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