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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一地两检」符「一国两制」方针、宪法和基本法

2017-12-27
全国人大常委会指出「一地两检」符「一国两制」方针、宪法和基本法 (资料图片)

全国人大常委会指出「一地两检」符「一国两制」方针、宪法和基本法 (资料图片)

【文汇网讯】大公文汇全媒体综合报道: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27日表决通过了《关于批准〈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在广深港高铁西九龙站设立口岸实施「一地两检」的合作安排〉的决定(草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充分考虑了特区和内地各有关方面意见,认为《合作安排》符合「一国两制」方针、宪法和基本法。

《合作安排》如修改应报备全国人大

根据宪法和基本法,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3项决定:一、批准粤港政府11月18日签署的《合作安排》,并确认《合作安排》符合宪法和基本法,特区应当立法保障《合作安排》得以落实;二、西九龙站内地口岸区的设立及具体范围,由国务院批准;西九龙站内地口岸区自启用之日起,内地派驻机构及人员不在内地口岸区以外区域执法;三、西九龙站口岸启用后,对《合作安排》如有修改,由国务院批准,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口岸场地使用权符基本法第7条

全国人大常委会强调,为确保高铁香港段运输、经济和社会效益,在西九龙站实施「一地两检」,设立内地口岸区是必要的。特区政府与内地有关方面就「一地两检」协商作出适当安排,是特区依法行使高度自治权的具体体现。在西九龙站设立内地口岸区,不改变特区行政区域范围,不影响特区依法享有的高度自治权,不减损特区居民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自由。

全国人大常委会指出,内地派驻机构依照内地法律履行职责,范围严格限制在内地口岸区内,不同于基本法第18条规定的将全国性法律在整个香港特区实施的情况;西九龙站内地口岸区场地使用权的取得、期限和费用由特区政府与内地有关机构签订合同做出规定,符合基本法第7条关于特区土地所有权和使用管理的规定。实施「一地两检」,符合基本法关于特区政府应当制定适当政策促进和协调各行业发展、提供适当的经济和法律环境促进经济发展等规定,符合「一国两制」方针和特区基本法的根本宗旨。

(大公文汇全媒体新闻中心供稿)

责任编辑:范佩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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