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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府:人大决定具法理基础

2017-12-30
■律政司司长袁国强(右)与大律师公会主席林定国。 资料图片

■律政司司长袁国强(右)与大律师公会主席林定国。 资料图片

【文汇网讯】(记者 甘瑜)全国人大常委会日前审议通过并作出决定批准「一地两检」合作安排,社会各界广泛支持。但反对派就批评人大决定欠缺法理基础,大律师公会亦称表示忧虑。特区政府昨日就种种说法作出近2,000字的回应,强调人大决定本身以及国务院港澳办主任张晓明早前所作的说明,均有解述决定的法理基础,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香港基本法委员会主任李飞在第一时间亦有解读。特区政府认为法律专家对同一问题有不同看法可以理解,但不代表人大决定没有法律基础。

特区政府首先重申尊重法治、国家的宪法、「一国两制」及香港基本法,并重申双方在商讨「一地两检」时一直同意「一地两检」的安排必须符合「一国两制」和不违反基本法,过去亦反复研究不同的「一地两检」方案,以及当中涉及的法律问题。

程序体现自主 澄清分别

特区政府又解释,在尊重宪法、基本法,以及「一国两制」的基础上,特区及内地采用「三步走」方式去落实「一地两检」。第一步体现特区享有高度自治权,及反映「一地两检」并非特区或内地能单独落实的安排;第二步尊重国家宪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宪制地位,亦确保「一地两检」最终符合基本法;第三步则透过香港本地立法的程序充分体现特区在处理「一地两检」安排上的自主权。

有人质疑「一地两检」不符基本法第十八条规定,即「一地两检」未有列入基本法附件三,故不能在香港特区实施。对此,特区政府指出,「一地两检」与第十八条规定的全国性法律不同。在港实施的全国性法律,其实施范围是整个香港特区、实施主体是香港特区本身、适用对象是香港特区所有人;但「一地两检」是在西九龙站「内地口岸区」内实施、实施主体是内地有关机构、适用对象主要是处于「内地口岸区」的高铁乘客,两者截然不同。

此外,由于西九龙站「内地口岸区」被视为「处于内地」,因此并非「在港」实施全国性法律,在法理上基本法第十八条不再适用。

尊重宪制 非「某人说了算」

特区政府强调, 每一个制度下必会、亦必须有一个最高、最终权力机关,香港特区依据基本法享有高度自治,但亦必须尊重国家宪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国家宪制中的地位和权力。是次人大决定是完全依据国家宪法及相关程序而作出,具有法律效力,「并非有意见指决定只为行政决定,亦不是『某人说了算』的情况,更遑论是『人治』或落实基本法的倒退。」

特区政府并指出,在第三步的本地立法程序中,立法会议员及社会各界均有机会讨论相关议题,并最终由立法会议员决定是否通过本地立法,从而落实「一地两检」。

特区政府重申,「一地两检」是因应交通、运输系统发展而必须处理的事宜。高铁乘客以「一地两检」方式办理出入境手续、程序和权利基本上与传统「两地两检」没有分别,最重要的分别是「一地两检」更便捷有效,希望社会各界能客观、务实、全面地去理解「一地两检」安排及相关事宜。


责任编辑:乔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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