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首页 > 快讯 > 正文

陈弘毅:人大决定具高度说服力 普通法可接受

2018-01-10

【文汇网讯】大公文汇全媒体综合报道:全国人大常委会上月底批准于广深港高铁西九龙站实施「一地两检」安排,香港部分法律界人士质疑该决定欠缺法律基础。基本法委员会委员、香港大学法律学院教授陈弘毅接受港媒访问时表示,香港法律界人士应从决定的法理说服力上理解争议,「一地两检」安排除了属于香港的高度自治范围外,从立法目的角度而言,亦没有违犯基本法18条。

陈弘毅指出,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高铁「一地两检」的决定完全体现了香港的高度自治(大公报资料图片)

陈弘毅指出,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高铁「一地两检」的决定完全体现了香港的高度自治(大公报资料图片)

陈弘毅指出,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一地两检」的决定具有高度说服力。普通法制度下,普遍认为由权威法律机关解释的法律观点,即使没有约束力但都具有说服力,情况就类似在回归前的英国上议院法庭,其法律观点对当时香港法院有高度说服力,接近有约束力,故他认为今次全国人大决定亦属同样情况。

「一地两检」安排属香港自治范围

陈弘毅认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作出决定时经过深思熟虑。他指出,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中,主要有两点理据支撑高铁「一地两检」的安排符合基本法。第一,决定认为,「一地两检」安排是香港出入境管制事务,属于香港的高度自治范围。第二,即使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这个协议,仍须香港立法机关进行立法,这代表倘若没有第三步的本地立法,就没有「一地两检」,这亦完全体现了香港的高度自治,等同基本法授权香港设立高铁「一地两检」。

对于应如何解读基本法第18条,陈弘毅认为,立法原意即反映立法目的,故目的论便是在普通法原则可被接受的解释。依他理解,全国人大常委会这个决定并非意味香港日后可任意立法,可将任何一块香港地区视为内地一部分而实施内地法律。(大公文汇全媒体新闻中心供稿)

责任编辑:刘云

新闻排行
图集
视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