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两被告梁晓旸 ( 右 ) 、招显聪。星岛日报图片
【文汇网讯】(香港文汇网 记者 葛婷)13名参与2014年反新界东北工程拨款激进示威者,去年初因「参与非法集结」等罪成,被判80小时至150小时社会服务令,上诉庭其后接纳律政司加刑申请,改判各人即时入狱8个月至13个月。面对两项定罪的其中一名被告梁晓旸,就「妨碍正在执行职务的立法会人员」定罪上诉至特区终审法院,争议警员的身份是否属「立法会人员」。终院听取上诉一方陈辞,并未听取控方陈辞回应,即直接驳回其上诉,书面判决理由稍后颁发。
22岁城市大学学生梁晓旸,于原审时被裁定「参与非法集结」及「妨碍正在执行职务的立法会人员」两罪成立,被判120小时社会服务令。梁就「妨碍正在执行职务的立法会人员」定罪提出上诉,去年获终院批出上诉许可,排期至10日审理。梁晓阳另一项「参与非法集结」定罪,因律政司提出刑期复核而被改判监禁13个月,事后获准保释等候上诉。
代表上诉人的资深大律师戴启思10日陈辞时声称,根据《立法会(权利及特权)条例》,警员须先获立法会主席或秘书的命令授权,才有权在立法会范围内行事或执法,既然当日进入大楼的警员身份并非「立法会人员」,本案所涉控罪根本不能成立。
官:警员获授权入立会
终院首席法官马道立质疑,证据显示当时是时任立法会主席曾钰成要求警员进入立法会大楼内协助维持秩序,故警员应已获主席授权。上诉人回应称,曾钰成当时是以立法会行政管理委员会主席身份作出要求,并非立法会主席,且主席若要求警员进入大楼,应发出行政指令。
马官回应,条例已写明行政管理委员会主席即立法会主席,相信曾钰成当时并非以个人身份,而是明显以立会主席身份要求警方到场协助维持秩序。
戴启思坚称,警员进入大楼时未受到主席邀请,强调曾钰成当时无签署行政指令,故警员的身份仍旧不是「立法会人员」,职责上亦有所不同。
终院最终驳回梁晓旸的上诉。梁晓阳在庭外称会以平常心面对结果,「冇话失唔失望」,因尚有非法集结罪的上诉正等待处理,假若「双学三丑」的上诉被驳回,他们的上诉案亦很大可能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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