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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佔旺」清场案判决戳穿「公义」谎言

2018-01-18

高等法院昨日就二○一四年「佔旺」清场案作出裁决,被告黄之锋、黄浩铭分别被判入狱三个月及四个半月,不准保释,即时「入册」,岑敖晖及另十三名被告则分别被判入狱缓刑及罚款。

有关裁决,以入狱为量刑准则,令人信服。事实是,自所谓「佔领运动」发生及进入司法检控阶段以来,反对派及黄之锋、黄浩铭等人不断在制造一个假象,就是所谓的「社会公义」。他们声称自己是为「争取真普选」而不惜违法,所谓目标正确、理念崇高等说法亦出现在戴启思等辩方律师的口中。

就所谓社会公义问题,昨案主审法官陈庆伟在判词中明确指出:法庭认同本港市民享有公开示威及表达意见的权利,但行使有关权利时,必须不损害其他人的利益。如让佔据行为持续,无疑会影响基层市民的生活,当中包括小巴及出租车司机,他们均需维持生计,故法庭必须介入及保护他们。

陈庆伟法官的判词无疑已经道出了佔领行为的非公义性。事实是长达七十九日的违法「佔中」、「佔旺」、「佔铜」,在社会秩序上造成极大混乱,市民上班、学生上学受阻,出租车小巴「没路行」、商舖无法做生意,佔领者只顾自己权利而完全罔顾他人利益,又何来「公义」二字可言。

而更有甚者,自「佔中」始作俑者戴耀廷以至黄之锋、黄浩铭等人口中的所谓「违法达义」,「为公义而佔领」,根本就是彻头彻尾的谎言。

首先,从政治和行政层面而言,港人的普选权利,即特首最终达至由一人一票选出,是基本法第四十五条白纸黑字的明文规定,人大即据此作出「八.三一」决定。但戴耀廷等人却「要仔唔要乸」,只要「一人一票」,不要选举委员会提名,提出什么「政党提名」、「十万人提名」,还诬指「八.三一」决定是「假普选」。如此「输打赢要」,企图「踢开中央搞普选」,在政治道义上又哪有半点法理和公义可言?

另一方面,在治安和法治层面而言,佔领行动百分之一百是一项违法行为,又如何可以想像会成为「社会公义」的同义词?在本港,私人地方属业权人,他人不可佔领;街道属公众地方,由政府部门管辖,市民也不可任意佔用,小贩在街边摆卖「拉得」,「罪名」之一就是侵佔公众地方。但当日戴耀廷等人公然在报上为文,鼓吹美国华尔街式的佔领,佔领中环金融区、佔领擢袘璁a下、佔领添美道「政总」门前……,公然向治安和法治作出挑战,而在其后的佔领行动中更令警方执法工作陷于前所未有的困境,警民关系陷入低谷。

所有这一切,无论从政治行政、治安法治以至市民生活、基层生计,佔领行动都只有违法不义而绝无半点公义可言,违法者必须负上法律责任。昨日的「佔旺」清场判决向社会传达了正确信息。

责任编辑:刘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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