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汇网讯】(香港文汇网记者 达明)20日,天津市有关部门发布新规,在津就业的港澳台同胞自2018年3月1日起可按照天津住房公积金政策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与当地居民享受同等待遇。
这一新政策规定,与天津用人单位建立劳动(聘用)关系的港澳台同胞,在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均可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同等享有提取住房公积金权利,同等享有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权利。购买首套住房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60万元人民币(下同);购买第二套住房的,最高限额40万元。港澳台同胞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及其利息等,不计入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及其利息,免交个人所得税。港澳台同胞发生工作单位变动的,住房公积金可以转移接续。
责任编辑:Canc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