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黄之锋(右一)昨日由囚车押送到庭,左一戴眼镜者为黄浩铭。 网上图片
【文汇网讯】(记者 葛婷)因「佔旺」刑事藐视法庭罪被判监3个月的「香港众志」秘书长黄之锋(河童),服刑6天后,昨卒获上诉庭批准保释外出等候上诉。上诉庭解释称,考虑到黄犯案时的年纪,认为原审法官判刑时应否给予足够刑期扣减,这点可以争辩。至于被判监4个半月的社民连前副主席黄浩铭,其保释申请则被拒,理由是他的上诉理据并无可争辩之处,黄浩铭需要继续服刑。
21岁的黄之锋早前已承认刑事藐视法庭罪,现只就刑期方面提出上诉,希望减刑;而否认控罪的黄浩铭 ( 29岁)则申请上诉推翻定罪。
两人上周三在高等法院被判监时一度提出保释申请,暂缓执行刑罚,但被主审法官拒绝,即时入狱。两人获安排昨日到上诉庭作出保释申请。
代表黄之锋的资深大律师骆应淦陈述保释理据,指原审法官陈庆伟错误诠释黄之锋当日的「领导」角色,判刑时无考虑他还未满21岁,亦无考虑刑期的整体性,没有将本案刑期跟冲击政府总部前地案同期执行。
河童当日与清场人员争执是事实
律政司一方反驳,指黄之锋当日与现场人员争执是不争事实,法官已明确指出针对年轻被告的《刑事诉讼程序条例》,只适用于刑事案,但刑事藐视法庭只属于民事诉讼,条例并不适用。
高等法院首席法官张举能却提出,黄之锋认罪判监3个月,比起不认罪的黄浩铭4个半月刑期只是少三分一,是否判刑无因应黄之锋的年纪再予以扣减。
另一名法官、上诉庭副庭长林文瀚亦质疑,原审高院法官没充分考虑黄之锋犯案时的年纪问题。
律政司一方重申,法官有考虑黄之锋年纪,判刑亦毋须列出所有考虑因素,不认为原审有犯错。
不过,两位上诉庭法官最终同意,黄之锋被判刑应否给予足够扣减,可成为日后上诉减刑的争拗点,并考虑到他需时申请法援,亦无潜逃风险,批准黄以现金1万元保释。
同样提出保释申请的黄浩铭,其代表资深大律师李柱铭陈辞指,黄浩铭在警方发出最后清场警告时已想离开,但人太多不成功,又指律政司未能在毫无合理疑点下,证明被告有「意图」留在现场造成阻碍。
黄浩铭无上诉理据 官拒保释
律政司即时反驳,指黄浩铭当时要离开示威区根本没有困难,纯属狡辩,法庭除了考虑他是否在场,亦考虑到他当时存心挑战执达吏。
首席法官张举能指,黄浩铭虽然没有潜逃风险,但看不到其上诉理据有可争辩之处,最终拒绝让黄浩铭保释。
黄于傍晚由囚车押返监狱,而他就定罪提出上诉的案件,将排期3月5日再开庭处理。黄之锋的刑期上诉则有待排期。
责任编辑:于岄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