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汇网讯】•香港特别行政区作为国家的一个出入境管制区,具有与国家其他出入境管制区签署合作安排的权力。
•在西九龙站设立内地口岸,不改变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区域范围,不影响香港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不减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自由。
•合作安排对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适用和管辖权(包括司法管辖权)作出划分,并明确西九龙站内地口岸区视为处于内地,是适当的。
•合作安排符合香港基本法第七条和第十八条。在西九龙站设立内地口岸,该内地口岸区就应视为处于内地,从法律上来讲,内地法律只在内地口岸实施,而不是香港基本法第十八条意义上的「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
•在西九龙站实施「一地两检」,符合香港基本法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应当制定适当政策促进和协调各行各业发展、提供适当的经济和法律环境促进经济发展等规定,符合「一国两制」方针和香港基本法的根本宗旨。
(香港文汇网记者石华整理)
责任编辑:乔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