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汇网讯】(香港文汇网 记者 尹妮)取消强积金对冲初步构思方案出炉后,有部分僱主及僱员表示对方案不太理解。劳工及福利局局长罗致光表示,政府初步构思的方案,会令更多微型企业有足够的累积储蓄金额,以应付遣散费或长期服务金的开支。他说,现时对方案的不少反对声音,均源于对长服金及对冲的误解,重申按现时法例取消对冲后,亦不会出现僱员「博炒」以取长服金的情况。
罗致光15日发表网志再谈对冲误解,他表示,在考虑取消对冲方案时,大众要留意在过往数年,其实有三分之二的僱主强积金累算权益是不足以支付遣散费或长服金,而要动用现款支付。
他续说,政府初步构思的专项储蓄户口,在20年后只有21%僱主的专项储蓄不足,而要动用现款支付。微型企业只有46%的专项储蓄不足,而要动用现款支付,强调数目远少于今天的三分之二僱主。
他指出,如果今天有对冲的情况下,微企也可以应付,如采用政府初步构思,便会令更多微企能应付遣散费或长服金的开支。
罗致光又回应僱主反对取消对冲的误解,他称当职员自己辞职时,僱主是不需要支付长服金的,而少部分僱主因为有对冲,不论职员是否自己辞职,都同样给长服金,认为此举可说是「滥用」了对冲机制,「冲」淡了强积金的退休保障功能.
罗致光表示,根据《僱佣条例》第九条列明,当僱员故意不服从僱主合法合理的命令、行为不当、欺诈、不忠实或惯常疏忽职责,僱主可即时解僱职员,而《僱佣条例》第三十一S条亦清楚说明,在上述情况下,僱主毋须支付长服金。简单来说,若僱员「搏炒」,僱主因而解僱职员是毋须支付长服金。
他补充,长期服务金在1986年加入《僱佣条例》,是一个就业及失业的保障。罗致光说,所谓就业保障,是僱主在考虑解僱职员时,因要付出长服金而有所三思。另一方面,僱员在遭解僱时可获得补偿,以应付失业期间的生活所需。不过自2000年起,便有强积金及对冲的安排,由于僱主的强积金是「已出之物」,长服金的就业保障功能便大大减低,而其失业保障亦只是以减少退休保障换来的。取消对冲,就是回复相关的就业及失业保障,而毋须大幅减弱退休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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