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汇网讯】(香港文汇网 记者 葛婷)「社民连」前立会议员「长毛」梁国雄,不满服刑期间其「招牌」长发被剪短,去年就男囚犯剪发规定提出司法复核并胜诉,惩教署不服提出上诉,上诉庭30日改判惩教署上诉得直。上诉庭指,男性留短发合符香港传统习俗,规定男囚犯剪发不构成直接歧视。梁国雄虽有法援,惟今次反胜为败,须支付政府一方讼费,金额有待计算。惩教署欢迎法庭裁决,表示日后会依法执行有关政策。
「长毛」梁国雄2011年冲击立法会递补机制论坛,被判囚4周,入狱后规定要把一头长发剪短。梁不满女性犯人可不受剪发规限,声言男女囚犯有不同待遇,做法「不公平」。
上诉庭副庭长林文瀚30日在判辞中指,原审法官区庆祥判断剪短发对男囚犯是否不公平时,应先了解署方做法是参考传统香港社会标准。根据该标准男士一般留短发,女士则可留短发或长发,而在进一步考虑署方做法是否涉及歧视时,林官指应考虑对囚犯外表的整体规定,而非独立考虑剪发规定。
判辞指,没有证据显示署方对男囚犯整体规定,比对女囚犯的存明显差异,因为不论男女囚犯均受制于署方一些规定,例如女囚犯除可使用特定唇膏外,不能于服刑期间使用化妆品。因此,上诉庭不认为剪发规定对男囚犯较为不利,亦不认为署方做法会构成直接或间接歧视。
上诉庭指确保监狱秩序及纪律
上诉庭又认为惩教署订出的限制,不是单单基于安全考虑,而是要确保监狱的秩序及纪律,管理监狱及维持监狱秩序是惩教署署长的权力,法庭没有足够专业知识去判断。
法官又认为对囚犯的限制除了看基本法,还要考虑人权法案中订明,囚犯须受到法律批准所施加的限制,故男囚犯有发型限制是合理。
上诉庭并同意现今社会不应继续奉行过去一些歧视准则,男和女基于他们生理特征会有不同生活,加上传统习俗,对男女亦会造成不同外形标准。为了维持人与人之间正确交流,有必要根据传统外形标准作出相应规定或规范,诸如泳衣的设计及男女厕所,便是上述规范例子。
惩教署胜诉 长毛「90万拿唔返」
梁国雄在高院外称,他对上诉庭裁决感「意外」,因本案争议重点是「不公平,待遇,未料上诉庭3位法官却会有如此『不同演绎』」,故希望案件可以上诉到特区终审法院。
他声称,本案他虽有法援,但仍要自掏腰包拿出90万元打官司,还希望下一阶段终审上诉可如常获批法援,否则或因经济问题未能继续诉讼。梁又说本来原审胜诉可获发还这笔钱,但现在惩教署上诉得直,「啲钱拿唔返喇。」
梁国雄于2014年入禀高等法院提出司法复核,挑战惩教署规定男犯人必须剪短发,但女犯人则获豁免的工作守则,带有性别歧视。高院法官区庆祥2017年1月颁下判辞,裁定「长毛」胜诉兼得讼费。
区官当时指,惩教署的规则违反基本法中人人平等的原则,亦违反《性别歧视条例》,颁令署方需设法纠正,及着令有关判决于去年6月1日生效,以便署方考虑补救措施。由于惩教署提出上诉,故将落实判决的时间顺延。
根据现行法例,惩教署会不时因应宗教、心理或健康等各项因素,就剪发事宜订出指示,以同一机制处理女性及男性在囚者剪发安排。然而,任何男性在囚者均须服从指示剪发。
惩教署今次上诉主要理据,包括男囚犯一般比女囚犯较多在狱中发生暴力事件,留长发可能会较易成为受袭目标,故为保安及纪律等理由,拒绝男囚犯留长发,可避免他们利用长发作打斗武器。
责任编辑:京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