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汇网讯】(记者 萧景源、陈川、葛婷)许智峯抢手机终有新发展。警方昨晨拘捕涉嫌在立法会强抢保安局女行政主任手机的民主党立法会议员许智峯,并以涉嫌干犯「有犯罪或不诚实意图而取用电脑」和「普通袭击」两项罪名将其带署扣查,并由网络安全及科技罪案调查科跟进。据悉,许智峯在调查期间并不合作,拒绝警方到其寓所及其立法会议员办事处搜查及重组案情。经进一步调查后,警方指许智峯涉嫌干犯另外两项罪行,包括「妨碍公职人员执行职务」及「刑事毁坏」。根据法例,「有犯罪或不诚实意图而取用电脑」一旦罪成,最高刑罚为监禁5年,「刑事毁坏」罪成最高更可判十年监禁。

许智峯 (左二) 从旧湾仔警署转往警总扣查,并无锁上手铐。香港文汇报记者刘友光 摄
警方上月25日接获一名女性公职人员报警,指之前一日 ( 24日)在立法会大楼内遭人抢去手机及一页文件,警方接报后,两度进入立法会大楼蒐证,调查范围包括二楼会议室一带。事发后两日,许智峯始公开「道歉」,其后被民主党冻结党籍,同时要面对其他议员的谴责动议。
早上探父时被拘
据悉,许智峯昨晨到屯门探望父亲时被警察上门拘捕,最初扣留于屯门警署,到下午1时前离开,转到旧湾仔警署扣查。
警方消息证实,警方于昨日上午9时44分在屯门拘捕一名36岁姓许的男子。许智峯被捕后,下午被押送到旧湾仔警署的网络安全及科技罪案调查科办公室,扣查约3个半小时后才离开。许智峯全程并无锁上手铐,随后被转押到湾仔警察总部,继续扣留调查,扣查至晚上11时,许智峯卒获准以现金1万元保释。
搜查住所及议办
消息指,警方原先打算带许智峯到他住所及办事处蒐证,但他拒绝配合,最终去了湾仔警察总部。下午5时许,10多名网络安全及科技罪案调查科探员终带备器材,前往许智峯住所搜查。他们带走一批证物,包括文件及电脑等,其间许智峯的代表律师在场。晚上约7时,探员离开许智峯住所,前往许智峯位于中环致发大厦的议员办公室搜证。
民主党立法会议员邝俊宇在许智峯被捕后曾到警署了解情况。邝俊宇说:「我们已经有律师支援,我们相信当事人要有一个司法上的保障。」尹兆坚则称:「他家人找我们党友,党友在党内群组说有这件事,我们已即时启动支援程序。」
另一民主党议员黄碧云说,知道许智峯早前已打算聘请律师协助。「我们都曾与他商量,不如预约被捕,我们都觉得因为已经涉及刑事,有可能涉及刑事检控,他需要有律师帮他处理的,我们知道已经介绍律师给他。」
自峯抢手机事件发生后,政界即流传民主党可能会放弃许智峯,一旦他丧失议员资格就会派出近期获该党力捧、已故立法局议员吴明钦女儿吴思诺参加补选。在许智峯被捕后,有关消息再度发酵。民主党副主席罗健熙称,民主党在接获许智峯被捕的消息后,「所有人都全力协助峯和他的家人,所以请大家不要又说什么我哋又揾 Plan B 云云,根本完全没有这个讨论。」
专家之言:四罪齐发 刑毁可囚十年
许智峯因强抢手机事件而涉嫌干犯「普通袭击」及「不诚实意图而取用电脑」两罪而于昨日被拘捕,前者可处监禁1年,后者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最高可判处监禁5年。在进一步调查后,警方指许智峯还涉及「妨碍公职人员执行职务」及「刑事毁坏」两罪,即四罪齐发。根据法例,前者罪成最高监禁6个月,后者最高更可被判十年监禁。
根据 《刑事罪行条例》 第六十条 ,任何人如无合法辩解而摧毁或损坏他人财产,意图作出上述行为,或罔顾他人财产被摧毁或损坏而作出上述行为,都属违法,最高可被判十年监禁。
未碰身体 亦算普通袭击
「普通袭击罪」来自香港法例第二百二十一章 《侵害人身罪条例》。在法律上袭击的定义十分广泛,并不仅限于殴打他人或导致他人身体受伤,如有人挥拳但完全没有触碰到对方的身体,或两人吵架间碰到对方等有不当及不能容忍的身体接触的行为,都可构成普通袭击罪。
此前有个案是一名男子在警员耳边近距离吹口哨而被控袭击,虽然他没有触碰到警员,但其行为等同打向对方耳朵和造成损害,因此被判袭击罪成。 根据法例,任何人因「普通袭击」而被定罪,即属触犯可循简易或公诉程序审讯的罪行,可处监禁1年。
非诚取用电脑 可囚5年
同时,根据香港法例第二百章 《刑事罪行条例》第一百六十一条订明,「有犯罪或不诚实意图而取用电脑」,定义包括有意图犯罪、不诚实地意图欺骗、旨在使其本人或他人不诚实地获益(不论是在取用电脑的同时或在日后任何时间),以及不诚实地意图导致他人蒙受损失 (不论是在取用电脑的同时或在日后任何时间 ) ,即属犯罪,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最高可判处监禁5年。
就「获益」及「损失」的适用范围,法例列明不单指金钱或其他财产上的获益或损失,亦扩及属暂时性或永久性的任何该等获益或损失;获益(gain)包括管有既有之物的获益,以及取得未有之物的获益;损失 ( loss ) 包括没有取得应得之物的损失,以及失去已有之物的损失。
法律界中人指出,许智峯在事件发生后公开称,他取走该名女行政主任电话「以作查阅」,其间「发现电话内记录了大量立法会议员的个人资料、出入记录以及身处位置及时间」。
由于许智峯在「取得」手机后查阅了原本无机会看到的内容,他极有可能已干犯「有犯罪或不诚实意图而取用电脑」。
在妨碍公职人员执行职务方面,根据《简易程序治罪条例》,任何人抗拒或阻碍依法执行公务,或获合法授权或合法受僱执行公务的公职人员或其他人执行任何公务,或抗拒或阻碍他人合法地协助上述公职人员或其他人执行任何公务,均可处罚款1,000元及监禁6个月。
无意据为己有 难告抢窃
根据法例,任何人不诚实地挪用属于另一人的财产,意图永久地剥夺该人的财产,即属犯盗窃罪,最高可判处监禁10年,但警方昨日并未以此理由拘捕许智峯。
有法律界人士相信,这是因为许智峯并无「佔据」手机作为自己财物的意图,就不能视之为「抢夺」或「偷取」,不具备「偷窃」刑事责任成分,而法律上已定义「资料」是「信息」,只会被人「复制」、「抄袭」或「窃读」,不可能被「佔据」、「失去」或「被拿走」,故估计许智峯的行为未必可构成任何与财物有关的罪行。
责任编辑:刘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