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汇网讯】(香港文汇网 记者 葛婷)「朋友」的定义是甚么?曾任辅警的男子因开设公司提供「代客探监」收费服务而惹上官非,裁判法院早前判他和5名员工串谋诈骗罪成,判罚社会服务令。前辅警和其中一名员工不服判决,上诉至终审法院争抝「朋友」定义。终院14日颁下判词指「朋友」应有更广泛定义,认为只有囚犯本身能决定谁是朋友,不是由惩教人员去审视朋友关系,最终裁定两人上诉得直,撤销控罪。惩教署回复指尊重判决,暂不作评论。
提供探监服务的「曙光用品公司」东主温皓竣(50岁)和他的女员工关巧用,原审和上诉都失败,去到终院卒赢回决定性一仗。
终院法官指,「朋友」可包括代客探监的人,并界定「囚犯访客」的定义,指《监狱规则》中的探监访客包括「亲戚」和「朋友」,而何谓「朋友」应从囚犯的角度看,除了囚犯认识的人外,还包括3类人士,即被要求到监狱探访的人、透过探访向囚犯提供精神及物质支援的人,以及囚犯愿意会见的人(彼此可能未见过面)。然而,囚犯的「朋友」须有合法及真诚的原因去探访,而非心怀不轨或别有企图。
温皓竣于2011至2012年,安排员工帮客人到荔枝角收押所探监,员工会说自己是囚犯的「朋友」,他和关巧用及另外4名员工,2013年被裁定串谋欺诈罪成,分别被判100至240小时社会服务令,温、关两人曾作出上诉,但上诉庭亦认为「朋友」必须是囚犯认识的人,原审裁判官并无犯错,判他们败诉。
根据上诉庭早前的判决,家人及社会的支持有助囚犯适应狱中生活及更生,故《监狱规则》中的「朋友」,一定是囚犯认识的人,而非一名陌生人。对此,终审法院认为上诉庭的分析是「无理据及无逻辑」,认为即使给予「朋友」一个较广濶的定义,也不会对囚犯的秩序和纪律造成任何负面影响。
终院指,现实中,囚犯的「亲戚」和「朋友」,可能因为患病、没时间、不在港等原因而不能亲自探访,如囚犯的祖母因伤残不能去监狱,她讬人探监,视她的朋友为囚犯的朋友,也没违反《监狱规则》第48条的条文含义。
另外终院不认同原审裁判官所指,如果互不相识都可当朋友,则「朋友」的定义便可无限延伸,令《监狱规则》无效。终院指出,「朋友」必须要有合法的探监目的,串谋诈骗涉及不诚实的元素,但本案不涉及上诉人的诚信问题,因两人可能相信自己是以「朋友」身份去探访,非不诚实。至于所谓「串谋」,虽然两名上诉人来自同一公司,但不足以指两人是串谋,因为他们要填写的探访申请表上,与囚犯的关系只有「亲戚」和「朋友」两类,若非囚犯的「亲戚」则只可选择「朋友」。
两名上诉人的代表律师指,判决还他们一个公道。代表其中一名上诉人的律师张达明在庭外表示,终院就「朋友」下达的定义,适用于所有已被定罪及等候审讯但未定罪的探访人士。同案中有被告认罪或没有上诉,稍后亦可基于这份终院判词提出上诉。
惩教署回复指,署方尊重法庭的判决,并会仔细研究判词及谘询律政司意见,现阶段不便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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