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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会通过僱佣修例 设「复职令」

2018-05-17

【文汇网讯】(香港文汇网 记者 文森)立法会今日以50票赞成、3票反对、9票弃权下,三读通过《2017年僱佣(修订)条例草案》。草案建议如僱员被不合理及不合法解僱,法庭可向僱主颁布复职令,如僱主拒绝执行,需额外向僱员支付月薪3倍、上限为7.25万元的款项;如僱主无合理辩解下不支付,属于刑事罪行,可被检控。工党议员张超雄就草案提出的3组修正案全数被否决。

张超雄今日在会上提出修订,订明劳资审裁处考虑发出复职令是否切实可行时,需考虑僱主是否有必要聘用另一人替代被解僱员工,避免僱主于欠缺根据下推搪履行复职令。他又建议将僱主没有履行复职令的赔偿额提升至僱员6倍月薪,并取消7.25万元的赔偿上限。

进出口界议员黄定光认为,如果劳资双方要对簿公堂,关系已经去到不能修复的地步,不应强行要僱主安排复职,质疑张超雄的修订激化矛盾,破坏劳资关系。民主派支持修正案,但建制派反对,修正案最终被否决。

罗致光:充分顾及劳资双方

劳工及福利局局长罗致光表示,政府提出的建议是经劳工顾问委员会过往多年与劳资双方经过多次讨论后的共识,成果得来不易。他指政府十分尊重立法会议员所提出的建议,但有责任在修改任何劳工法例和政策时,充分顾及对劳资双方的影响。

对于不少议员认为草案建议罚款太低,未能对僱主起足够阻吓作用,罗致光指出,在现行《僱佣条例》下,法院或劳审处可判给僱员终止僱佣金及款项可达15万元补偿金,作为不合理及不合法解僱的补偿,而今次所讨论的额外款项是在僱主没有按照命令将僱员复职或再次聘用僱员时,除终止僱佣金及补偿金之外,有责任支付僱员的额外款项。

责任编辑:张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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