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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家骅:选区会须签确认书符法理

2018-05-17

【文汇网讯】香港文汇网 记者 郑治祖)最近两次区议会补选都要求参选人签署确认书,表明拥护基本法有关香港特区是中国不可分离的部分、直辖于中央政府等条文,反对派声称这是「政治审查」、「限制参选权」。行政会议成员、资深大律师汤家骅今日表示,根据基本法,区议会是特区政治体制的一部分,与立法会一样,故有意参选区议会者必须符合与立法会选举同一尺度的法律要求,拥护基本法和效忠香港特区。他并指,参选权是公民权利而非基本人权,反问参选者如不屑作为特区公民,「怎能坚持行使参选的公民权利?」

条例订明须「护法」效忠

汤家骅今日在facebook撰文指,基本法第九十七条提及特区「可设立非政权性的区域组织,接受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就有关地区管理和其他事务的谘询」,而该条属于基本法政治体制章节下的其中一条,换言之区议会是特区政治体制的一部分。

他续说,《区议会条例》第三十四(一)条与《立法会条例》第四十(一)条,同样提及提名表格必须附带被提名人士「会拥护基本法和保证效忠香港特别行政区」之声明,提名方属有效,「换言之,在法律上而言,任何人有意参与区议会选举均必须符合与立法会选举同一尺度的法律要求,真诚确实地拥护基本法和效忠特区。」

就有人声称参选权不应受「政治要求」所限制,汤家骅指出,参选权是公民权利,并非基本人权,而参选是为了要走进宪制秩序下的政治体制,因此参选权的要求一般比投票权更严谨,这是国际社会公认的标准,而法官在「香港民族党」召集人陈浩天提出选举呈请一案中也确认了这基本原则。

陈浩天案亦无挑战合宪性

他并提到,虽然陈浩天在此案由擅长人权法的资深大律师李志喜代表,但李志喜提出的论据却只是挑战选举主任决定的非法性,而非《立法会条例》第四十(一)条的合宪性,换言之似乎李也接受有关限制参选的条文并不违反宪法和国际人权公约。

汤家骅认为,在普通常理和政治伦理下,也不难理解法律要求参选者拥护宪法和效忠现存宪制秩序是基本要求,并非苛刻,「参选权既是公民权利,若参选者并不希望,甚至不屑作为特区公民,怎能坚持行使参选的公民权利?」他希望有意参选者反思及留意此原则之重要性。

责任编辑:张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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