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汇网讯】(香港文汇网记者 葛婷)社民连主席吴文远涉嫌于2016年透过传媒及社交媒体,披露民政事务局常任秘书长冯程淑仪是廉政公署(廉署)受调查人身份,违反《防止贿赂条例》,本月11日被裁定三项披露受调查人身份等资料罪成。裁判官28日听取辩方大律师引述感化官建议,以及一份剪报指廉署对该类案件通常不用判监的报道后,认为吴一直「毫无悔意」,不承认是为了提高自己的知名度而披露有关资讯,另不接纳辩方以剪报作为确认,最终判处吴文远监禁4个月,惟暂准予2万元保释等候上诉,其间不得离港。
辩方大律师石书铭28日在庭上求情指,吴已清楚知道自己被定罪原因,虽然日后仍会参与社会公众事务,但会以此为鑑,感化官亦建议吴文远履行200至240小时社会服务。辩方又呈上一份剪报,引述报道「廉署发言人表示,过去只有一人被判即时入狱,2013年另有一人判缓刑。而过去5年,包括吴文远在内共有10人因披露受调查人身份而控,10人中有4人被定罪,当中两人判社服令,吴及另一案被告候判;另有4人无罪释放,两案仍未审理。」 说明廉署发言人曾指过去就多宗同样控罪多数不用判处监禁,并只有一宗案件被告被判即时监禁。
裁判官郑念慈回应指,判社会服务令的六个基本元素中,重要一项为「真诚悔意」,但由审讯第一日至结束,都看不到吴文远有悔意。
郑官续在庭上指,不会接纳以剪报作为确认,并决定休庭15分钟以待控方确认该廉署发言人的身分及该回应的真伪,并要求辩方大律师在休庭时询问吴是否认同法庭指他为提高知名度而犯案的裁决。
及至复庭后,廉署职员称廉署从没有说过剪报的内容。郑官又向辩方询问辩方大律师是否可以出示一宗不认罪而判社会服务令的案例,辩方表示没有。郑官又多次追问辩方大律师,指吴文远是否接受法庭指他为提高知名度而犯案的裁决,但辩方大律师一直没有直接回应。
郑官在判词中指,纵使只有一宗判监,仍可判吴文远监禁,又认为吴文远不认罪是没有悔意。虽无证供指吴文远的行为对廉署调查有实质影响,但吴在廉署人员多次提醒后仍明知故犯,由审讯首日至尾声均「毫无悔意」,即使辩方求情指出如被判监超过3个月,5年内不得参选立法会,吴亦必须为自己的行为负责,看不到任何理由判缓刑或罚款,故判3项控罪4个月监禁,同期执行。
辩方在判刑后,即时申请让吴文远保释等候上诉。郑官批准吴文远以2万元现金保释,72小时内交出护照,其间不得离开香港,逢星期一、三、五晚上6时至9时需到旺角警署报到。
吴文远承认自己「毫无悔意」
28日,吴文远被监4个月后,在庭外承认自己「毫无悔意」,认为判监荒谬。廉政公署发言人回复指,在过去5年共有10名人士(包括吴文远)因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30条而被廉政公署检控。当中4名被告被定罪(一人判处4个月监禁、两人认罪被判处须履行社会服务令,一人正等待判刑),另外两宗处理中,余下4名被告则获判无罪释放。
现年41岁的吴文远,因违反《防止贿赂条例》被廉署控以三项披露受调查人身份等资料罪,他否认罪,本月11日在东区法院被裁定全部罪名成立。当时裁判官指被告犯案是为提升知名度,亦打草惊蛇,不认为他的披露涉及「重大公众利益」,又认为被告「毫无悔意」,可判监4个月。
早前的庭上证供显示,吴文远于2016年4月2日到廉署投诉民政事务局常任秘书长冯程淑仪,廉署同月5日通知吴会立案调查该案,又邀请吴到廉署会面,当时廉署人员三度提醒吴不要向公众披露案件细节及安排。然在同月5日至7日期间,多间媒体已有相关新闻报道。另由4月5日至5月24日期间,吴亦在facebook、Instagram等发布录取口供当日的自拍照。
吴在自辩时则称发布该些讯息时记不起有廉署人员提醒及警告他不要披露受调查人身份及案件细节,又称就算当时记得,但为了公众利益仍会作出披露,他否认是为提高知名度而犯案。
责任编辑:张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