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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计生条例松绑 公职人员超生不予开除

2018-06-01

【文汇网讯】(香港文汇网记者 敖敏辉 广州报道)全面二胎政策以来,新生儿增量低于预期的情况不在少数,不少地方对当地计生条例悄然松绑。日前,省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并予以公布施行。根据新修改的条例,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单位公职人员超生,不再给予开除公职处分,而是改为行政处分。这也意味着,公职人员超生即开除公职这一执行了近40年的计生「红线」在广东正式成为历史。

记者了解到,修改前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对于超生处罚,进行了详细的规定第四十条规定。其中,第40条规定,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乡镇集体企业对其超生职工应当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对超生的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超生人员,有关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五年内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乡镇集体企业不予招工、录(聘)用;五年内不得选为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和评为先进;七年内不得享受公费医疗福利;七年以上十四年以下不得享受农村股份合作制分红及其他集体福利。

「决定」对这条规定进行了大刀阔斧的缩减。新规定统一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这也意味着,除了给予行政处分,公职人员超生和其他居民一样,只是正常按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公职仍然保留。

在社会抚养费方面,原《条例》规定,城镇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县(市、区)或不设区的地级市上年城镇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农村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县(市、区)或不设区的地级市上年农村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三胎以上子女的,按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新决定将以上三种情况的「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修改为「征收三倍的社会抚养费」。

对于有配偶又与他人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原《条例》规定,按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六倍以上九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新决定将其调整为「征收六倍的社会抚养费」。

责任编辑:Carol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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