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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毛快必阻辩论赛判监 律政司:上诉人无示威权

2018-07-03

【文汇网讯】(记者 葛婷)时任立法会议员的「社民连」梁国雄(长毛)和「人民力量」副主席谭得志(快必)等人,2015年5月在一个校际辩论比赛中,向时任政务司司长的林郑月娥示威抗议政改方案,令赛事受到严重扰乱,两人前年被裁定妨碍罪成,各判监7日,谭获缓刑1年。两人不服,提出上诉。法官陈嘉信3日在高院听取陈词后押后宣判,梁国雄获准继续保释。

上诉人梁国雄及谭得志,分以原审时的两名大律师郭憬宪及郑恺晴代表岀庭。梁、谭2016年各被裁定一项违反《文娱中心规例》第12条「故意妨碍正在合法使用文娱中心的人」罪成。有关规例订明「任何人不得故意妨碍正在合法执行职责的经理或任何职员,或故意妨碍、骚扰、干扰或烦扰任何其他正在合法使用文娱中心或其内所提供的任何设施的人」。

上诉方质疑规例的「门槛过低」,指规例中「故意」作出的行为,必定是指蓄意、卤莽或无合理辩解下作出的行为。又指任何示威行为,即使是静坐,亦会干犯规例所指的干扰及妨碍等,因此法官应考虑规例的相称性。而正正是有关规例对示威的规管不清晰,导致本案两名上诉人被检控及定罪。

律政司一方反驳指,有关规例的门槛并非过低,不会因为有人主观觉得受滋扰,一些合理的行为便会受检控; 被告是否「故意」作出相关行为须视乎情况而定。而且,律政司一方并非认为上诉人没有示威权利,而是「星岛新闻集团」作为主办机构,须经过申请及支付租金才进行活动,理应有优先使用文娱中心的权利。

律政司一方续称,并不关心上诉人当时是否正进行示威,只关心上诉人有否「故意妨碍」合法使用中心的人。举例如示威人士租用文娱中心作造势大会,不断高呼反政府的口号,其间有人进场,以大声公作辩论阻碍造势大会进行,该些人亦可根据本条例被控,因此有关条例只为了合理保障优先使用者。此外上诉人当时可选择在活动前于场外展示标语示威,亦可待司长离开时作合法示威,故无任何证供支持上诉人为何不可用其他方式达到示威目的。

押后裁决 长毛续准保释

在判刑方面,上诉方认为有关规例最高刑罚是判囚1个月,对于一个没有相关定罪纪录的被告而言,在没有作出任何暴力行为下被判囚,是过重的刑罚,质疑会造成「寒蝉效应」。律政司一方指,上诉人虽在示威中无使用暴力,但示威时间长,有多次言语和行为举动,屡劝不改,程度严重;而原审裁判官杜浩成亦认为上诉人行为严重影响了当日的活动,而该活动筹备长达一年,故判囚属合适刑罚。

法官陈嘉信3日听取双方陈词后,决定押后宣判,梁国雄可获继续保释。

案情指,星岛新闻集团于2015年5月15日,在伊利沙伯体育馆内举办「第三十届全港校际辩论比赛总决赛」期间,两被告及数十人在场内展示横额及举起黄伞示威,时任政务司司长的林郑月娥担任主礼嘉宾入场后,两被告使用扬声器喊口号,并向嘉宾区投掷纸球,有示威者更企图冲上台,令活动受到严重扰乱。

责任编辑:张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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