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汇网讯】(实习记者尤丹丹、记者王宇轩 山东报道)8日上午,聂树斌案代理律师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申诉代理意见。记者从现场了解到,意见包括对卷宗材料的质证以及辩护意见。聂树斌代理律师李树亭认为「聂树斌案在事实上是站不住的」,卷宗显示聂案定罪缺少人证物证;案卷页码存在涂改;聂树斌亲笔签名有出入;重要证物钥匙也未在聂案出现;案发七年后的路名出现在案卷。法律程序及实体证据均有大量漏洞、错误。目前,李树亭申请就聂树斌亲笔签名、现场笔录及照片、验尸报告纸张年份进行技术鉴定。
聂案缺人证物证 页码签名均存疑
李树亭称,遍观聂案案卷,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一案,没有任何人指认、控告其实施强奸、杀人的犯罪行为,而在对案发现场勘查以及对聂树斌家进行搜查的过程中,没有发现和提取任何有关物证。在受害人的衣物上,没有检验出任何精斑。李树亭称,石家庄市公安局郊区分局公安人员仅凭一辆蓝色山地车便锁定犯罪嫌疑人。李树亭还表示,聂树斌本人严重口吃,根据《讯问笔录》显示,聂树斌在很短时间内完成了内容量很大的供述。另外,李树亭称发现案卷中有多处材料有涂改情形,《讯问笔录》的日期标注混乱,一审卷宗从第27页至第54页的页码均有明显涂改。李树亭还认为,案卷中存在多处签字非本人所签,其中包括聂树斌本人及其父母的签字。
路名「穿越」七年 重要证物钥匙「消失」
李树亭告诉记者,签署日期形成于1994年8月12日的《现场笔录》关于案发周围道路的记录,出现了多处「新华路」、「新华西路」,然而据他从河北省石家庄市区划地名办公室了解到的情况,「新华路」、「新华西路」是非官方认可的民间名称,且最早也只能出现于2001年,如果认为笔录作于1994年,那么这两条道路上演了「穿越」戏码。此外,李树亭称,1994年9月28日石家庄市公安局郊区分局《刑事案件破案报告表》中,亦提及「石市新华西路」。另外,根据王书金的供述与被害人父亲所提到的重要证物,受害人在案发现场遗落的一串钥匙。作为在案发现场提取且作为本案关键证物,聂案的案卷中也未对钥匙拍摄照片,当初案件的审理再一次违反法定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