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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汉清提7建议 吁勿「妖魔化」修例

2019-05-24

香港文汇报讯(记者 郑治祖)香港基本法研究中心主任、资深大律师胡汉清昨日与保安局局长李家超及律政司代表会面,就《逃犯条例》修订提出7项建议。建议包括将移交的刑期范围进一步收窄;巩固被移交人在被捕后申请保释候审的权利,及保障当事人被移交后的可获探视权等。他强调,修订逃犯条例是为了建立法律基础,填补法律真空,大家不应一开始就用政治的有色眼镜去看待修例,一味将修例「魔鬼化」,这样无助于理性讨论。

胡汉清昨日向媒体举例,在过去讨论广深港高铁「一地两检」安排时,就像现在讨论《逃犯条例》修例一样,香港人也有好多「心魔」,说得很恐怖,但现在已经没人再提。「这是立法会的法例,不是行政措施,立法会再修改甚至撤销都是可以的。」

他指出,正因为「一国两制」,香港与内地的制度是不同的,港澳事务才要特别处理。尤其是现在许多香港人都在内地工作,在大湾区建设的推进下,将来会有更多人去内地。香港人对内地司法制度安排需要有一个全面认识;特区政府亦有责任去维护北上港人的权力和利益,并对这些人进行人身保护。

胡汉清认为,「特别移交安排」是目前争议最大的焦点。该安排是以「个案式」的做法,去处理香港与未签订协议的国家和地区间的逃犯移交事宜,而「个案式安排」在国际上早有先例,并非香港独有,如瑞典「个案式移交安排」的举证标准,其实是高于移交协议的举证标准,这就体现了个案式安排的审慎原则。

是次由基本法研究中心提出的7项建议,主要关注移交启动的门槛,及被移交人士的权益保障问题,包括将特别移交程序所适用的刑事进行范围,进一步收窄至可判监禁5年或以上的刑事罪行;提出移交方除了要保障被移交人的申请保释候审权利、可获探视权等,还应提供有关证人的录像供词,避免仅有书面供词时可能出现的翻译问题。

据了解,香港基本法委员会委员陈弘毅参与了7项建议的研究,并对这些建议表示支持。被问及李家超对这些建议的态度时,胡汉清就表示,对方好有诚意聆听,并对被移交人的权益保障问题表现出重视。

被问及陈弘毅之前提到的「港人港审」建议,胡汉清直言,这已超越了香港本身的司法管辖权的,如同废除其他地方的「司法制度」。变成香港人「自把自为」,「自己人只有自己可以审,其他人唔审得。」

他表示,不同国家及地区的法律制度是不同的,法律制度之间不应该存在歧视。以内地及香港为例,由于内地属调查式的大陆法系,香港属对抗式的普通法系,一旦疑犯在香港的普通法制度下被判无罪,在「一罪不能两审」的基础上,内地不能再调查,该疑犯即不需再为其所犯罪行负责。

针对「追溯期」的问题,胡汉清提出,这要具体看提出移交要求的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是否规定有追溯期,只有要求移交方能够证明「追溯期」未过时,才能进行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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