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辨
立法会议员林卓廷在社交媒体上传了一段录像,内容为他召开记者会时爆响口,其中更有他走洩口风,洩露某名警官疑被廉政公署调查。根据林卓廷在录像的言词内容,他或已涉触犯《防止贿赂条例》(香港法例第201章)第30条「披露受调查人身份等资料的罪行」,此录像无疑是他不打自招的铁证。
根据《防止贿赂条例》第30(1)条,任何明知或怀疑正有调查就任何被指称或怀疑已犯的第II部所订罪行而进行的人如无合法权限或合理辩解,而向(a)该项调查的标的之人(受调查人)披露他是该项调查的标的此一事实或该项调查的任何细节;或(b)公众、部分公众或任何特定人士披露该受调查人的身份或该受调查人正受调查的事实或该项调查的任何细节,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罚款20,000元及监禁1年。
撇开该名疑被调查的警官是否被恶意举报,林卓廷如无合法权限或合理辩解,披露疑涉受调查对象,或已涉触犯上述《防止贿赂条例》第30条。林卓廷作为立法会议员,并常常强调自己曾担任前廉政公署调查员,他应该比一般人更熟悉《防止贿赂条例》和相关法律,更属知法犯法。
此法律的原意,是避免对受调查对象打草惊蛇,避免被调查者销毁证据、骚扰证人或潜逃。林卓廷披露受调查警官的身份,除了造成当事人不必要的尴尬,或令公众或任何特定人士知悉该调查对象身份和他正在接受调查,这样的公开失言,或已涉犯法,并且铁证如山,并不是鞠躬道歉便可当无事发生。
廉政公署应主动调查林卓廷的言行是否违法,若证据充分,可采取相应的执法行动,彰显有法必依的严谨做法,制止干扰廉署公正办案的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