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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护罢工累死人 必须追究搞手责任

2020-02-14

傅健慈 全国港澳研究会会员 香港法学交流基金会执委会副主席 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

「医管局员工阵线」的罢工虽然失败了,但是罢工令公立医院的服务大受影响。不幸地,有一位91岁的病人日前在威院因跌落床失救而去世。罢工确实累死人,政府必须严肃追责,还社会和病人一个公道。

根据《基本法》第27条的规定,香港居民享有言论、新闻、出版的自由,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组织和参加工会、罢工的权利和自由。

罢工不合理不合法

但是,罢工的权利和自由不是绝对的。根据第383章 《香港人权法案条例》第5(1)条的规定,如经当局正式宣布紧急状态,而该紧急状态危及国本,得在此种危急情势绝对必要之限度内,采取减免履行人权法案的措施,但采取此等措施,必须按照法律而行。

另外,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22(2)条的规定,除依法律之规定,且为民主社会维护国家安全或公共安宁、公共秩序、 维持公共卫生或风化、或保障他人权利自由所必要者外,不得限制此种权利之行使。

为了防疫抗疫,1月7日,卫生署署长引用第599章 《预防及控制疾病条例》第15条的权力,修订这条法例的附表1「表列传染病」,把「严重新型传染性病原体呼吸系统病 」刊宪加入为附表1内的第34AAA项,即表明香港已经进入紧急状态,需要加强维护公共卫生。故此,医护人员的罢工便受到 「合理的限制」。

「医管局员工阵线」成立的目的是 「致力于政治问题、HA内部问题、医疗系统问题主动发声,帮助同业抵抗白色恐怖,争取应有权益。」明显地该组织政治挂帅,并非维护员工权益的正常工会。

今次罢工是政治凌驾公众安全和卫生,罢工搞手向特区政府施压,要求「全面封关」,与医护人员的工作环境、服务条件和利益无关,完全不合情、不合理、不合法!

此外,根据第57章 《僱佣条例》第21B(b)条的规定,凡为职工会会员或职员,享有在适当时间参加该职工会活动的权利。「适当时间 」,就僱员参加职工会任何活动而言,指:(a)其工作时间以外的时间;或(b)其工作时间以内的时间,而按照与其僱主或任何代表其僱主的人所议定的安排,或得到其僱主或任何代表其僱主的人给予的同意,容许在该时间内参加该等活动。

医管局有权终止合约

为了维持公共医疗服务,医管局根本不同意今次罢工,更不批准医护人员在上班时间参与罢工。换句话说,今次没有上班、参加罢工的医护人员,可以被视为「旷工」 和「非法罢工」。根据《僱佣条例》第9条的规定,参与罢工者可能触犯(i)故意不服从合法而又合理的命令;(ii)行为不当,与正当及忠诚履行职责的原则不相符;(iii)犯有欺诈或不忠实行为;或 (iv)惯常疏忽职责。故此,医管局有权无须给予通知而终止合约。

罢工利用疫情,骑劫公立医疗体系服务,损害广大巿民的利益,卑鄙无耻,人神共愤。有市民在罢工期间失救身亡,罢工搞手、参与者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政府、医管局必须彻查事件,追究责任,特别是要对那些别有用心的罢工搞手,采取纪律处分,作出革职、钉牌等合理惩罚。受到罢工影响的病人和家属,可以考虑循民事诉讼向罢工搞手和参加者提出民事索偿,讨回必要赔偿。

「医管局员工阵线」罢工虽已收场,但护士协会重施故伎,疑似接力搞「工业行动」。在防疫关键时刻,给防疫添烦添乱,这些医护忘掉了「南丁格尔的宣言」,背弃「忠贞职守、为病者谋福利」 的天职,,破坏「白衣天使」的声誉。希望护协回心转意,临崖勒马,以市民的福祉为重,同心同德一起抗疫,若一意孤行坚持「工业行动」,那要承担一切后果,背负骂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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