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 辨
社民连吴文远因洩露廉政公署调查对象的身份,被起诉「披露受调查人身份等资料」罪,继而被定罪,判囚4个月。吴文远提出上诉申请,昨日被终审法院驳回,吴文远须即时入狱。
去年底,民主党林卓廷亦在社交媒体洩漏口风,披露某警官是廉政公署调查对象,或已触犯与吴文远同样的罪行。聪明反被聪明误,林卓廷玩「爆响口」,成为不打自招的铁证。
根据《防止贿赂条例》第30(1)条,「披露受调查人身份等资料的罪行」,一经定罪,可处罚款$20,000及监禁1年。林卓廷身为立法会议员,且曾在廉署任职,应比一般人更熟悉《防止贿赂条例》和相关法律,明显知法犯法。
吴文远洩密入狱,罪有应得,林卓廷涉犯同样罪行,更不能逍遥法外。 「披露受调查人身份等资料的罪行」的订立原意,就是防止打草惊蛇,避免被查对象销毁证据、骚扰证人或潜逃。林卓廷刻意「爆料」,未审先判,有诽谤之嫌,对调查对象不公平;更是漠视法治,干扰廉署公平公正依法办事。
廉署须对林卓廷「爆料」立案调查,若证据充足,应采取相应的法律行动,维护法治公义,还社会公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