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健慈 全国港澳研究会会员 香港法学交流基金会执委会副主席 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
在3月26日,警方拘捕中西区区议会主席、民主党区议员郑丽k,她涉嫌触犯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条例》的第9-10条的「作出具煽动意图作为罪」,她在中午获准以一万元担保离开警署。纵暴派政客马上扑出来,为她开腔护航,声称该法律自1971年最后修订以来从未使用,而且定义范围广泛,「明显以言入罪之虞,亦和某些现行较轻罪行重叠,变相提高最高定罪」。更有熟悉保安事务的执业律师兼立法会议员指警方引用「煽动谣言罪」拘捕她,是「引用殖民统治的恶法,明显是政治检控」。
以「煽动意图罪」起诉并非过时无效
笔者认为所谓「用回归前恶法起诉,是政治打压」的指控,完全欠缺理据、事实和法律基础支持。众所皆知,《刑事罪行条例》是香港其中一部行之有效的法律,共有161条的条文和附表1-2清晰地规范不同的刑事罪行,完全没有含糊的地方。回归前适用的法律一直沿用到现在,没有人被起诉其中一项条文,并不表示这些条文失效,根本不存在违法违宪的问题。
纵暴派政客们以「以言入罪」、「煽动谣言罪」、「法律过时或不适用」等借口,纯粹是谬论,只是重施故伎,颠倒是非,误导市民,向特区政府施压,企图为郑丽k开脱刑责。
警方表示,过去见到有人在社交媒体,非法发布警务人员以及其家人的个人资料,包括警员编号、地址和电话等,并发布煽动暴力和仇恨言论。警方强调,拘捕行动只是针对违法行为,而非针对任何人的背景及工作,案件仍在调查,不排除有更多人被捕,提醒市民高院针对警员起底的禁制令仍然生效,在网上作出起底行为属违法,而发布煽动的言语及鼓吹暴力,亦会触犯其他刑事罪行。
纵暴派政客无法无天,政治凌驾法治,刻意违反法庭颁发的禁制令,把警察和其家人「起底」放上网,并发布煽动暴力和仇恨言论,这是挑起仇恨,企图撕裂社会,破坏社会安宁,导致该资料的当事人和家人蒙受心理伤害,除了「藐视法庭」,更可能触犯:
(1)《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第64条的「披露未经资料使用者同意而取得的个人资料的罪行罪」,最高可处罚款一百万元及监禁五年;
(2)《刑事罪行条例》的「煽动意图罪」,最高可处监禁三年。
回归后,根据第1章 《释义及通则条例》,英女皇改为香港特区政府。根据《刑事罪行条例》第9条的规定,煽动意图是指意图 :
(1)(a)引起憎恨或藐视女皇陛下本人、其世袭继承人或其他继承人,或香港政府,或女皇陛下的领土其他部分的政府,或依法成立而受女皇陛下保护的领域的政府,或激起对其离叛;
(b)激起女皇陛下子民或香港居民企图不循合法途径促致改变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项;
或(c)引起对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视或激起对其离叛;或
(d)引起女皇陛下子民间或香港居民间的不满或离叛;或
(e)引起或加深香港不同阶层居民间的恶感及敌意;或
(f)煽惑他人使用暴力;或(g)怂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从合法命令。
(2)任何作为、言论或刊物,不会仅因其有下列意图而具有煽动性:
(a)显示女皇陛下在其任何措施上被误导或犯错误;或(b)指出依法成立的香港政府或香港宪制的错误或缺点,或法例或司法的错误或缺点,而目的在于矫正该等错误或缺点;或(c)怂恿女皇陛下子民或香港居民尝试循合法途径促致改变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项;或(d)指出在香港不同阶层居民间产生或有倾向产生恶感及敌意的事项,而目的在于将其消除。
郑丽k不能凌驾法律
另外,根据第10条的规定:
(1)任何人(a)作出、企图作出、准备作出或与任何人串谋作出具煽动意图的作为;或(b)发表煽动文字;或(c)刊印、发布、出售、要约出售、分发、展示或复制煽动刊物;或(d)输入煽动刊物(其本人无理由相信该刊物属煽动刊物则除外),即属犯罪,第一次定罪可处罚款$5,000及监禁2年,其后定罪可处监禁3年;煽动刊物则予以没收并归予官方。
(2)任何人无合法辩解而管有煽动刊物,即属犯罪,第一次定罪可处罚款$2,000及监禁1年,其后定罪可处监禁2年;该等刊物则予以没收并归予官方。
法治、民主、自由和司法独立是香港的核心价值,基本法保障市民的人权和自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绝对没有政治检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