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汉铭 北京清华大学法学院本科生
香港《基本法》是香港宪制的发展基础,这点是无人质疑的。但是,香港的宪制并非仅仅以《基本法》为基础,而应该是由《基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共同制成其基础及基本背景。明确《基本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之间的关系,才能确保「一国两制」的制度在正确的轨道上运行。
宪法作为制定国家最具根本性的内容和国家的最高法律规范,是国家所有法律的渊源,《基本法》也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而制定的。其效力根据是源自作为上位法的宪法,与宪法保持子法与母法的关系,这点可以在《基本法》序言第三段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特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明确。先有宪法,再有以宪法为依据制定的基本法,宪法是母法,基本法是子法。
一个国家,一部宪法,是成文法国家的通例。因此《基本法》并不是「香港的宪法」或「小宪法」,而是宪制性文件。若然称之其为「宪法」,则认同两者的法效力和地位是平等的,但实际上《基本法》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的。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列明「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可见两者关系并不是平等,而是上文中「子」派生于「母」的法律关系;特区作为中国的一部分,虽然享有高度的自治权力,但是其仍然归中国的主权管辖,称《基本法》具有如宪法般的法效力,即忽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违反了国际社会对宪法适用于整个国家的通识。
以联邦制国家为例,各个州可以自行订立其宪法,只要所订立的州宪法与联邦宪法没有相互抵触便可,制定州宪法的主体是各州的立法机关。但是,香港基本法与州宪法不一样,其不是由香港自行制定的,而是全国人大作为制定基本法的主体,香港的高度自治权是全国人大透过宪法制定基本法而给予的。但是,由于国家宪法在香港直接适用的一些情况会出现障碍,例如有关社会主义的实施便不符合「一国两制」原则,因此对于如上所述宪法中不符合「一国两制」要求的情形,便需要透过基本法对宪法作特别补充。
宪法在香港的适用应以「基本法有规定的,宪法通过基本法适用于香港;没有的,则适用宪法」为原则。简单而言,基本法并没有规定、不属于香港自治范围而牵涉到国家层面的内容,例如外交、人大制度、国家元首制度、国家立法制度、军事制度等,在这情形便根据宪法适用;而属于宪法允许透过基本法作出特别、例外的规定,使得宪法中的一部分不适用于香港的情形,例如允许香港在实行社会、经济、有关保障居民基本权利和自由、行政管理、立法和司法方面的制度以及有关政策,均以基本法的规定为依据。
总之,宪法在香港适用的情形有两种,第一种是对于属于香港自治范围的内容,宪法透过基本法适用于香港;第二种情况则是不属于香港自治范围内的内容,适用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拥有最高法效力的法。《基本法》则是调整国家内部中央与特别行政区关系并确立特别行政区的行政、司法、选举和政府运作的宪制性法律,是宪法的补充。《基本法》的存在给予了香港特殊的地位,更可以说是令中国的政治体制变得独特,因为没有一个国家是实行社会主义的同时,授权国家一部分地区,即特别行政区,实行资本主义的。要清晰明白宪法与香港基本法的关系,才可以使得「一国两制」的制度不走形、不变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