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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中央对港有全面管治权?

2020-04-14

--「一国两制」漫谈(6)

萧平

2014年6月国务院新闻办发表「白皮书」,提及中央对港有全面管治权。香港有人对此大加挞伐,称「全面管治」就是「什么都管」「一国一制」,是对基本法的「僭建」。这些指责很可笑,暴露出对中央与特区关系的无知。

「全面管治权」并不费解。首先它是国家主权的固有权力,从香港回归起就存在。其次它与特区高度自治权并行不悖,绝非什么都管。

为什么是固有权力?晚清以后的中国政府始终没有放弃对香港的主权,只是因为被英国强佔而无法管治香港,从而无法行使主权。中国政府收回香港,恢复行使主权,其实质就是收回治权。国家主席习近平说得明白,「香港从回归之日起,重新纳入国家治理体系。」全面管治权是主权的体现,收回却不能管治,收回就失去了意义。

为什么并行不悖?高度自治是全面管治权的一种特殊的实现方式,对特区自治范围内的地方事务,中央是不管的。白皮书写明,全面管治权既包括中央直接行使的权力,也包括授权特区高度自治;对特区的高度自治权,中央具有监督权。这就是「一国两制」下,中央全面管治权与特区高度自治权的有机统一。

主权即最终决定权,是一个国家对其领土内的一切人和物享有的排他性管辖权。中国是单一制国家,不独香港,中央政府对所有地方行政区域都拥有全面管治权。主权只有一个,只能属于国家,而不能与地方分享。主权与治权也不能分割,主权是治权的依据,是治权合法性的来源;治权是主权的行使方式,丧失治权,主权就成了空中楼阁。中央依据主权决定对香港的管治方式,包括选择有利于保障中央行使主权、落实全面管治权的政治体制,这是确立行政主导体制的重要考虑。

中英就香港前途问题谈判时,英方先试图确认不平等条约的有效性,继续侵佔香港主权,被邓小平以「主权问题不可以讨论」怼回;继而提出「主权换治权」,承认中国对香港的主权,但继续由英国人管治,这同样遭到中方坚决拒绝,邓小平说「香港人能治理好香港」。

有人说「一国两制」是主权归中央,治权归香港。这与「主权换治权」是同样的逻辑,是对主权的割裂。设立特别行政区,实行「一国两制」,并未改变中国单一制的国家形式。香港的高度自治权并非与生俱来,没有主权下的全面管治,就没有授权下的高度自治。

中央对行政长官的任命,就是直接行使中央权力;对特区法律备案和发回,对基本法做最终解释,对部分法官任免的备案,就是对特区立法和司法的监督。中央权力中央行使,特区权力在中央监督下行使,依法行权,取予有道,既不放弃责任,又不越俎代庖,中央就是这么做的。

(本文原文发表在英文《中国日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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