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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是「行政主导」?

2020-04-15

--「一国两制」漫谈(7)

萧平

香港的治理模式与内地不同,但毕竟是国家治理体系的一部分,其政治体制必须与国家政治体制相适应相衔接。为此,基本法规定了具有香港特色的行政主导体制。

政府有效管治是社会稳定与发展的保障,政治体制要能够确保政府实施有效管治。基本法起草过程中,政治体制的设计最费周章,至少有两点要考虑周全。从中央角度考虑,中央对港管治要有可靠的茪O点,否则中央权力就会被架空,「高度自治」就成了变相的完全自治,以行政长官为核心的行政主导是最适合的茪O点。从香港角度考虑,要保持回归后的繁荣稳定,就要把以往行之有效的元素保留下来,而回归前香港赖以成功的元素中,行政主导是重要的一条,可以经过改造后继续沿用。

按照基本法的设计,中央对特区行政、立法、司法三权的管辖方式与尺度是有差异的。司法是独立的,立法会是本地选举产生的,只有行政长官在本地选举或协商产生后还须经中央政府任命,特区政府主要官员由行政长官提名后也须报中央政府任命,行政长官还须执行中央政府发出的指令。行政长官既是特区的首长,代表特区,也是特区政府的首长,负责行政事务;既要对特区负责,也要对中央政府负责,每年都要向中央述职。这个「双首长双负责」的定位,在特区建制内是独一无二的,凸显了行政长官的权威地位和行政权的主导地位,也由此有了「特首」这个简明而贴切的称谓。

不难看出,香港特区与中央政府最直接的纽带就是行政,行政主导之于香港、之于「一国两制」的重要意义就在于此。将来香港要实行「双普选」,普选方案在特区内部产生。基本法规定,行政长官普选方案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立法会普选方案报人大常委会备案。一个批准,一个备案,都很重要,但中央显然更看重行政。

基本法没写「行政主导」4个字,但第四章「政治体制」部分以行政长官、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区域组织、公务人员的顺序排列,突出了行政权。这与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宪制性法律中立法在前、行政在后的排序不同,明确无误地体现了行政主导的立法原意。

中央管治香港的法律依据是基本法,主要依讬是行政长官和其领导的特区政府。所以有一种说法,中央管香港,一靠基本法,二靠行政长官。想想不无道理。

基本法实施10周年和20周年的时候,两任全国人大委员长吴邦国和张德江都提及行政主导,称这一特殊的设计,符合特区的法律地位,适应香港作为国际性工商业大都会对于政府效能的实际需要,保留了香港原有政制中行之有效的部分,「是最有利于香港发展的制度安排。」

(本文原文发表在英文《中国日报》上。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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